法規內容:
一、為鼓勵民間團體及個人配合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施政
目標,積極參與藝文推廣相關活動,協助市民提升藝文水平及文化素
養,特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
第三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捐)助款需依法編列預算,並依所編列預算及用途支用,
其補助對象為本市立(備)案之民間團體及個人,非本市之其他民間團
體應專案簽奉核准後辦理。
三、教育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條件及標準,配合教育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及教育局年度推動相關藝文活動計畫,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補助對象條件之限制:
1、民間團體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須設址於本市並經本市立(備)案之民間團體。
(2)活動辦理地點在本市,並具全國性或國際性藝文活動水
準者。
(3)具有推廣、保存價值或其活動可提升本市藝文水準者。
(4)依法令規定接受各機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
務之民間團體。
2、個人且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須設籍於本市且相關藝文領域具領有專業證書者。
(2)參加各縣市政府主辦各項藝文競賽活動或全國賽(含各
大美展前三名)獲獎資格證書者。
(3)曾策劃本市藝文活動推廣執行並取得績效且須檢附相關
文件者。
(二)補助經費之限制:
1、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
對於同一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不得超
過新臺幣二萬元;已獲本府各機關單位補助者,不得重複補
助。
2、接受教育局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辦理各項藝文活動,應視
其活動種類、性質、舉辦天數、參加人數等,依活動計畫及
經費預算酌予補(捐)助,補(捐)助標準:每一活動補助經費
最高以二萬元為上限,且不得向參加活動或競賽之團體或個
人收取報名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四、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補(捐)助時,應檢附活動計畫書函送教育局審核
,其包含下列內容: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目標。
(三)指導單位、主辦單位、協辦單位、贊助單位。
(四)實施時間及地點。
(五)計畫內容(包含辦理方式及活動流程)。
(六)經費概算表及支出分攤表(應逐級核章)。
1、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送各機
關審核。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報請各機關核准後
始可辦理。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
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教育局對民間團體補(捐)助事項之項目及活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捐)助項目:
1、文宣費用。
2、保險費用。
3、印刷費用。
4、場地租借、場地佈置、器材搬運費及清潔費。
5、誤餐費用(每人每餐以新臺幣八十元為限)。
6、消耗性器材費用(以購置單價新臺幣一萬元以下消耗性器材
為限)。
7、講師費(依相關規定辦理)。
8、交通費(依相關規定辦理)。
9、雜支(以核定金額百分之六為補助上限)。
10、經專案簽奉核准之費用。
(二)不予補(捐)助項目:
1、接受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之人事費、辦公設施、禮品(贈品)
、獎金、宴會費用。
2、旅遊及非社會教育相關業務之參訪、觀摩等性質相關費用。
3、其他經教育局認定超出使用效益之設備及費用。
(三)凡違反下列規定者,得不予補(捐)助:
1、未於活動辦理前三個月提出申請者。
2、違反教育局補助項目之規定者。
六、受補(捐)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民間團體及個人對各項受補助經費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二週內,應備文
並檢送下列文件以辦理核銷事宜:
(一)教育局核定公文及核定經費表影本。
(二)領款收據(應逐級核章並核蓋關防)。
(三)實際支出明細表,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
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四)原始開支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詳列支
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黏貼於憑證用紙上並逐級核章)。
但申請就地審計且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成果報告(含照片四張)。
(六)經教育局查核受補(捐)助對象之組織人員分工明確、檔案保管
制度健全者,得留存原始憑證,憑領據、支出明細表及支出機
關分攤表辦理結報,惟須受教育局不定期審核,並由教育局作
成相關紀錄,定期通知審計機關。但受補(捐)助對象不符上開
查核條件或欲檢附原始憑證辦理核銷作業者,教育局應請受補
(捐)助對象檢附原始憑證辦理結報。
八、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於活動結束後
二週內,按補(捐)助比例繳回,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
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九、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應辦理繳回。
十、倘逾補助年度不辦理者,教育局應註銷原核准補助經費。又無正當理
由逾越核銷期限者,教育局得予列管,列入下次補助之參考。
十一、留存受補(捐)助團體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已屆保存年限之原始憑證銷毀,應函報教育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
情形,函報教育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
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酌減該受補(捐)助團體補(捐)助款
或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或作為次年度補助額度之依據。
十二、接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申請補
助項目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
任。
十三、教育局得就補助款之運用及效益加以審核並派員隨時抽查,如發現
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其他違規等情事,接
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除應追繳全部或一部款項外,教育局得視
情節輕重對該團體及個人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四、本實施要點未盡事宜,得依補助款支用、核銷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