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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民間團體及個人配合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施政
目標,積極參與藝文推廣相關活動,協助市民提升藝文水平及文化素
養,特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
第三點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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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補(捐)助款需依法編列預算,並依所編列預算及用途支用,
其補助對象為本市立(備)案之民間團體及個人,非本市之其他民間團
體應專案簽奉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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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條件及標準,配合教育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及教育局年度推動相關藝文活動計畫,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補助對象條件之限制:
1、民間團體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須設址於本市並經本市立(備)案之民間團體。
(2)活動辦理地點在本市,並具全國性或國際性藝文活動
水準者。
(3)具有推廣、保存價值或其活動可提升本市藝文水準者
。
(4)依法令規定接受各機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
業務之民間團體。
2、個人且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須設籍於本市且相關藝文領域具領有專業證書者。
(2)參加各縣市政府主辦各項藝文競賽活動或全國賽(含各
大美展前三名)獲獎資格證書者。
(3)曾策劃本市藝文活動推廣執行並取得績效且須檢附相
關文件者。
(二)補助經費之限制:
1、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對
於同一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不得超過
新臺幣二萬五千元;已獲本府各機關單位補助者,不得重複
補助。
2、接受教育局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辦理各項藝文活動,應視
其活動種類、性質、舉辦天數、參加人數等,依活動計畫及
經費預算酌予補(捐)助,補(捐)助標準:每一活動補助經費
最高以二萬五千元為上限,且不得向參加活動或競賽之團體
或個人收取報名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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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補(捐)助時,應檢附活動計畫書函送教育局審核
,其包含下列內容: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目標。
(三)指導單位、主辦單位、協辦單位、贊助單位。
(四)實施時間及地點。
(五)計畫內容(包含辦理方式及活動流程)。
(六)經費概算表及支出分攤表(應逐級核章)
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送各機關審核。如有特
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報請各機關核准後始可辦理。如有隱匿不實
或造假情事,教育局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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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育局對民間團體補(捐)助事項之項目及活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捐)助項目:
1、文宣費用。
2、保險費用。
3、印刷費用。
4、場地租借、場地佈置、器材搬運費及清潔費。
5、誤餐費用(每人每餐以新臺幣八十元為限)。
6、消耗性器材費用(以購置單價新臺幣一萬元以下消耗性器材
為限)。
7、講師費(依相關規定辦理)。
8、交通費(依相關規定辦理)。
9、雜支(以核定金額百分之六為補助上限)。
10、經專案簽奉核准之費用。
(二)不予補(捐)助項目:
1、接受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之人事費、辦公設施、禮品(贈品)
、獎金、宴會費用。
2、旅遊及非社會教育相關業務之參訪、觀摩等性質相關費用。
3、其他經教育局認定超出使用效益之設備及費用。
(三)凡違反下列規定者,得不予補(捐)助:
1、未於活動辦理前三個月提出申請者。
2、違反教育局補助項目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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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補(捐)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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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民間團體及個人對各項受補助經費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二週內,應備文
並檢送下列文件以辦理核銷及結報事宜:
(一)教育局核定公文及核定經費表影本。
(二)領款收據(應逐級核章並核蓋關防)。
(三)實際支出明細表,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
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四)成果報告(含照片四張)。
(五)收支清單(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項支用單
據。
前項第五款各項支用單據結報,教育局於審核後,得將支用單據退還
受補(捐)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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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於活動結束
後二週內,按補(捐)助比例繳回;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
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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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應辦理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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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倘逾補助年度不辦理者,教育局應註銷原核准補助經費。又無正當理
由逾越核銷期限者,教育局得予列管,列入下次補助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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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補(捐)助對象對於經依第七點第二項規定退還之各項支用單據
,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教育局建立控管機制,並作成相關紀錄
,如發現受補(捐)助對象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
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捐
)助團體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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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接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第七點規定
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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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教育局得就補助款之運用及效益加以審核並派員隨時抽查,如發現
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其他違規等情事,接
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除應追繳全部或一部款項外,教育局得視
情節輕重對該團體及個人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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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教育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強化內部控制機制,包括
衡酌受補(捐)助對象業(會)務或財務運作狀況,對民間團體之
補(捐)助資訊,應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並透過該系
統查詢補(捐)助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作為辦理
核定及撥款作業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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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實施要點未盡事宜,得依補助款支用、核銷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