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取締違規廣告物,維護市容觀瞻,特設置本府取締違規廣告物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違規廣告物,係指未經本府各廣告物主管單位(機關)核准擅自張貼、張掛及設置之廣告物。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督導本府各廣告物主管單位(機關)執行取締作業。
(二)廣告物相關法令及政策之宣導事宜。
(三)審議各廣告物主管單位(機關)所提具之工作計畫。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參議一人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總工程司或副總工程司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都市發展局廣告物管理科科長兼任;組員六人,由下列機關指派主辦業務科長兼任之:
(一)本府建設局。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
(三)本府交通局。
(四)本府環境保護局。
(五)本府警察局。
(六)本府民政局。
五、本小組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由組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六、本府各廣告物主管相關權責單位(機關)及任務劃分如附表。
七、本小組所有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