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二、食品工廠:係指臺中市政府核准登記之食品製造業。
第四條 食品工廠申請食品衛生檢驗,每項應依食品狀態繳交經過完整
製造過程並已完成包裝及標示之一定數量食品,並檢附下列文
件:
一、申請書。
二、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一定數量固體為三百公克以上、液體為三百毫升以上。
第五條 食品工廠申請食品衛生檢驗時應繳納檢驗規費;其收費標準如
附表。
第六條 申請食品衛生檢驗不符合前二條規定者,不予受理,並退還已
繳交規費、送驗樣品及文件。
第七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定之。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