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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補助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行政設備作業審查要點
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稱本局)為落實勞資爭議處理法,補助民間
    勞資關係中介團體行政設備,以優化調解環境,提高調處成功率,並
    結合就業服務資源,以促進就業,特定訂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勞工局。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經本局依「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轉介勞資關係中
    介團體協處勞資爭議審核要點」審查合格之團體。

四、本要點申請程序、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行政設備補助需用金額,由各民間團體依勞資爭議調解業務實際需求
    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各民間團體單一項目行政設備補助上限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各項目
    合計不超過十五萬元,相關設備於勞資爭議調解時使用。
(三)行政設備補助費用於補助範圍內實報實銷。

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檢具申請書或計畫、採購設備類型、數量及
    相關經費概算向本局申請。

六、本局對於民間團體提出申請項目,得針對合法性、合目的性、必要性
    、優先性等進行審查准駁。

七、申請計畫經核准後,應依核定之補助項目及數量購買,核銷時應檢具
    相關收據正本、相片(需有補助文字及財產標籤)、支出明細表、領據
    及存摺影本等文件,於採購完竣三十日內向本局辦理核銷。

八、受領經費補助者,有關補助款之使用及管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補助應專款專用,且妥善保存原始憑證影本及建立完整補助檔案資
    料,俾供本局查核。
(二)依本要點購置之行政設備應於明顯處標明「○○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
    助購置」及製作財產標籤標示,並依財產管理有關規定年限使用與列
    帳管理。
(三)應依所提計畫及補助內容,按進度確實執行,如有變動,應報經本局
    同意。
(四)本局得隨時派員檢查各受補助團體補助計畫執行情形。
(五)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
    、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
    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九、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
    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十、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予繳回。

十一、本要點補助經費,係由本局向勞動部提報計畫核准後由就業安定基
      金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