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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稱本局)為落實勞資爭議處理法,補助民間
勞資關係中介團體(以下稱中介團體)優化調解環境及購置行政設備,
以提高調解成功率,保障勞資權益,特定訂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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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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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經本局依「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轉介勞資關係中
介團體協處勞資爭議審核要點」審查合格之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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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條件及項目:
(一)優化調解環境,即中介團體因調解所需之房舍修繕維護,項目包
括: 屋頂、天花板、地板、內外牆壁、油漆、室內隔間、給水、
排水、電路管線、廁衛設備、門扇、窗戶、燈具及招牌之修繕維
護,且修繕維護之房舍屋齡應達十年以上者。
(二)購置調解行政設備,即中介團體為安排及進行調解會議所需之設
備,項目包括:冷氣、飲水機、錄音錄影設備、多功能事務機、
空氣清淨機、桌上型電腦主機、電腦螢幕、筆記型電腦、投影機
、印表機、碎紙機、電話機、屏風、文件櫃、會議桌椅、辦公桌
椅、電話 總機系統、擴大機無線麥克風之必要行政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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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金額及數量上限:
(一)補助金額上限:補助金額最高為中介團體支出經費之百分之九十
五,且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另百分之五的自籌款由中介團
體自行籌措)。
(二)補助數量上限:
1、優化調解環境-中介團體進行房舍修繕維護之項目,應依實際
需求辦理。
2、購置調解行政設備-單一設備最高補助數量不得逾會所廳室數
量,惟屏風、文件櫃、會議桌椅及辦公桌椅部分,應視調解
實際所需並兼顧合理性及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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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最低使用年限:
(一)優化調解環境:經本局核定補助房舍修繕維護後,五年內應不得
就優化調解環境項目申請勞動部補助。但房舍嚴重損壞致有重大
安全危害之虞,且申請維修部分與五年內受補助維修部分無重複
,送經勞動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購置調解行政設備:中介團體購置之設備經本局核定補助後,汰
舊換新時如未達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財物標準分類最低使用年限
,不得申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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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介團體送本局之計畫內容應依前述所定補助條件、項目、金額、數
量上限及最低使用年限辦理,但如確有超過規定之需求,中介團體得
於計畫中敘明必要性及合理性,經本局審查通過,並經勞動部同意者
,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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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檢具申請書或計畫、房舍修繕維護項目、採
購設備類型、數量及相關經費概算向本局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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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
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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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計畫經核准後,應依核定之補助項目及數量購買,核銷時應檢具
相關收據正本、相片(需有補助文字及財產標籤)、支出明細表、領據
及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等文件,於採購完竣三十日內向本局辦理核
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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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領經費補助者,有關補助款之督導及考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補助應專款專用,且妥善保存原始憑證影本及建立完整補助
檔案資料,俾供本局查核。
(二)中介團體應依核定內容及辦理期程確實執行,計畫如有變更內
容,應先報本局同意,並經勞動部核准後始得辦理,如查明經
費支用項目或使用用途有不符計畫目的及原核定項目、單價及
數量之情形,本局除應追繳所補助之經費外,並得視其情節輕
重列為未來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三)中介團體使用補助款所購置行政設備,應依規定造冊列管,並
清楚標示購買年度及「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之字樣,且
應妥為運用及保管,及製作財產標籤標示,並依財產管理有關
規定年限使用與列帳管理,不得有挪為私人用途之情事。
(四)本局得派員實地訪查中介團體辦理房舍會所修繕維護之執行情
形,及稽核使用補助款所購置調解行政設備之使用及保管情形
,並得列為未來是否再予補助之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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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
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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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補助費用於補助範圍內實報實銷,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
有結餘款,應予繳回。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
應予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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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補助經費,係由本局向勞動部提報計畫核准後由就業安定基
金經費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