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4:0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藏品蒐集管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有效管理臺中市港區藝術中
    心(以下簡稱港區中心)藏品,並保障藏品安全,特定本要點。



二、藏品蒐集範疇:
(一)蒐集方向:臺中市籍、長居臺中市或對臺中市美術發展具有代表
      性或影響力之優秀創作者之美術。
(二)蒐集類別:為美術品,包括油畫、水墨、水彩、膠彩、雕塑、攝
      影、版畫、複合媒材及其他美術品(如美術設計、粉彩…)等。



三、藏品來源:
(一)收購:合乎本要點藏品蒐集方向,依據典藏需要,經港區中心典
      藏審議委員會鑑定審查具有永久珍藏價值者,依政府採購有關規
      定收購之。
(二)競賽得獎:港區中心辦理之各項比賽性得獎作品,以獎金方式取
      得,作為典藏品。
(三)捐贈:合乎本要點蒐集方向,接受個人或團體無條件及無私人利
      害目的捐贈之美術品。
(四)移撥:由臺中市政府或文化局移撥之美術品。



四、藏品分類:
(一)典藏品:依本要點收購、競賽得獎之藏品、或經港區中心典藏審
      議委員會鑑定審查,合乎本要點蒐集範疇,具有永久珍藏價值者
      ,列為典藏品。
(二)館藏品:經港區中心典藏審議委員會鑑定審查,合乎本要點蒐集
      範疇,不具有永久珍藏價值,但具有教育、研究、交換、義賣等
      功能者,則列為館藏品管理。



五、港區中心收購之美術品須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港區中心各類展覽及競賽之優秀作品。
(二)其他公開展覽之優秀作品。
(三)在美術史上有承先啟後,或對臺中市美術教育具有特殊貢獻之
      美術家作品。
(四)本市具有潛力之新秀與知名美術家之優秀作品。
(五)其他具有典藏價值的藝術品。



六、收購作業流程:
(一)依據港區中心典藏需要,編列購置預算。
(二)決定收購方向及對象。
(三)聯繫擬收購之作品所有權人,報價及送件。
(四)召開典藏審議委員會鑑定審查作品,並建議購藏金額。
(五)通過審查之作品,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議價,議價成交者
      ,辦入藏手續,發給典藏證書;未通過審查或議價未成者,由港
    區中心送回或通知所有權人領回。



七、接受捐贈作業流程:
(一)受理方式為電話、信函或捐贈者(團體)親洽等。
(二)港區中心收執捐贈品後,開立藏品捐贈收據收執聯及感謝狀。
(三)經港區中心典藏審議委員會鑑定審查,具有永久珍藏價值者,列
      為典藏品,發給捐贈者(團體)典藏證書。
(四)經港區中心典藏審議委員會鑑定審查,不具有永久珍藏價值,但
      具有教育、研究、交換、義賣等功能者,列為館藏品管理。
(五)未通過審核之作品,通知捐贈者(團體)領回或由港區中心逕行
      處理。



八、入藏作業:
(一)攝影:拍照存檔。
(二)編定總號:採三段式,第一段為作品接受的年份,第二段為接受
      年份的個案號,第三段為個案內的文物號。
(三)編定分類號:採二段式,第一段為藏品類別代號,第二段為該類
      藏品個案號。
(四)登錄:凡經評鑑列為典(館)藏者,須登錄於總冊、分類清冊及
      登錄卡,依作品類別,註寫於固定隱避處,俾利研究、展覽及管
      理。



九、保險:所有藏品須依入藏價值辦理藝術品保險。



十、藏品提借:為展覽、編目、研究、修護或其他特殊理由,須填寫藏
    品提借申請單,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始得提借。



十一、藏品修復:藏品損傷必須修復時,由典藏人員會同單位主管,擬
      定具體整修計畫、承修人員及工作期限,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核准後辦理。修復完成後呈報完整紀錄,並歸檔於藏品登錄卡。



十二、典藏室管理維護:
(一)二十四小時恆溫恆濕空調,預防空氣污染及灰塵之影響,維持藏
      品儲藏條件。溫度應控制於攝氏十六至廿四度間,溼度應控制於
      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間,每週紀錄典藏室溫濕度,以掌控典
      藏環境。
(二)應完全隔絕或過濾日光,以免紫外線照射造成藏品退色或損害。
(三)典藏室保全卡及鑰匙共有二組,分別由港區中心承辦業務主管及
      典藏管理人員保管之。
(四)、典藏室有下列情形得開放進出:
     1.新購(贈)藏品及待審作品入庫。
     2.經核准寄藏作品之進出。
     3.藏品出借。
     4.藏品提供港區中心展覽及研究。
     5.藏品編目、攝影、定期檢視、修護、燻蒸消毒。
     6.典藏室設備增設或維修。
     7.典藏品盤點、視察或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者。
     8.典藏室清潔消毒。
(五)凡進出典藏室,須填具申請單,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由
      典藏人員陪同進入,並填具出入管制表。
(六)發生緊急事故(火災、地震等)時,處理人員得逕行進入為必要
      之緊急處置,並於事後三日內檢陳書面報告。
(七)典藏室嚴禁吸煙、飲食及攜入其他物品。
(八)典藏品未經核准,不得攜離典藏室。
(九)典藏室內未經核准禁止攝錄影。
(十)典藏人員應負責典藏室及藏品之安全與維護。



十三、藏品盤點:
(一)為掌握藏品最新資料,應於每年十一月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核可,由港區中心秘書、業務單位主管、會計、財產單位主管、
   財產管理人員及典藏人員會同,依各類別逐一盤點。
(二)藏品若有減損,須填寫減損報告表,呈報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決定為註銷、維護或其他之適當措施,如遇減損註銷,
   仍應保留空號,不得填補。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