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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為有效規範港區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港藝中心)藏
品,並完備庫房管理、攝影、複印、複製及借展管理等作業程序,特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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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藏品蒐集範疇:
(一)蒐集來源:臺中市籍、長居臺中市或對臺中市美術發展具有代
表性或影響力之優秀創作者所創作之美術品。
(二)蒐集類別:油畫、水墨、水彩、膠彩、雕塑、攝影、版畫、複
合媒材及其他美術品(如美術設計、粉彩、新媒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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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藏品來源:
(一)收購:經港藝中心典藏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會)鑑定審
查具有永久珍藏價值者,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收購。
(二)競賽得獎:港藝中心辦理各項比賽得獎作品,以獎金方式取得
,作為典藏品。
(三)捐贈:接受個人或團體無條件及無私人利害目的捐贈之美術品
。
(四)移撥:由其他機關(構)移撥之美術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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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藏品分類:
(一)典藏品:港藝中心收購、競賽得獎之藏品或經審議會鑑定審查
,具有永久珍藏價值者。
(二)館藏品:經審議會鑑定審查,不具有永久珍藏價值,但具有教
育、研究、交換、義賣等功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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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港藝中心收購藏品須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港藝中心各類展覽及競賽之優秀作品。
(二)在美術史上有承先啟後,或對臺中市美術教育具有特殊貢獻之
作品。
(三)臺中市具有潛力之新秀與知名美術家之優秀作品。
(四)其他經公開展覽或具有典藏價值的美術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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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購作業流程:
(一)依據港藝中心典藏需要,編列購置預算。
(二)決定收購方向及對象。
(三)聯繫擬收購之作品所有權人報價及送件。
(四)召開審議會鑑定審查作品,並建議購藏金額。
(五)通過審查之作品,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議價,議價成交
者,辦理入藏手續,發給典藏證書;未通過審查或議價未成者
,由港藝中心送回或通知所有權人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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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接受捐贈作業流程:
(一)受理方式為電話、信函或捐贈者親洽等。
(二)港藝中心收執捐贈品後,開立藏品捐贈收據收執聯及感謝狀。
(三)經審議會鑑定審查,具有永久珍藏價值者,並估列金額,列為
典藏品收藏,發給捐贈者典藏證書。
(四)經審議會鑑定審查,不具有永久珍藏價值,但具有教育、研究
、交換、義賣等功能者,並估列金額,列為館藏品管理。
(五)未通過審核之作品,通知捐贈者領回或由港藝中心逕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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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入藏作業:
(一)攝影:拍照存檔。
(二)編定總號:採三段式,第一段為作品接受的年份,第二段為接
受年份的個案號,第三段為個案內的文物號。
(三)編定分類號:採二段式,第一段為藏品類別代號,第二段為該
類藏品個案號。
(四)登錄:凡經鑑定審查列為藏品,須登錄於總冊、分類清冊及登
錄卡,依作品類別,註寫於固定隱蔽處,俾利研究、展
覽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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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典藏室管理維護:
(一)典藏室範圍包含準備室及內部各分隔存放空間,專存放典藏品
及館藏品。
(二)二十四小時恆溫恆濕空調,預防空氣污染及灰塵之影響,維持
藏品儲藏條件。溫度應控制於攝氏二十度正負二度之間,溼度
應控制於百分之五十正負五之間,每週紀錄典藏室溫濕度,以
掌控室內環境。
(三)應完全隔絕或過濾日光,以免紫外線照射造成藏品退色或損害。
(四)典藏室保全卡及鑰匙共有二組,分別由港藝中心承辦業務主管
及承辦人員保管之。
(五)典藏室有下列情形得開放進出:
1.藏品及待審作品入庫。
2.經核准寄藏作品之進出。
3.藏品出借。
4.藏品提供展覽及研究。
5.藏品編目、攝影、定期檢視或修護。
6.典藏室設備增設或維修。
7.藏品盤點、視察或經港藝中心主任或其授權人核准者。
8.典藏室清潔消毒。
(六)凡進出典藏室,須填具申請單,經港藝中心主任或其授權人核
准,由承辦人員陪同進入,並填具出入管制表。
(七)發生緊急事故(火災、地震等)時,得逕行進入為必要之緊急
處置,並於事後三日內檢陳書面報告。
(八)典藏室嚴禁吸煙、飲食及攜入其他物品。
(九)典藏品未經核准,不得攜離典藏室。
(十)典藏室內未經核准,禁止攝錄影。
(十一)承辦人員應負責典藏室及藏品之安全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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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藏品外借及展覽維護:
(一)借用單位須填寫藏品提借申請單,並敘明展覽維護及相關事
項,經港藝中心主任或其授權人核准後始得提借。
(二)經核准借出展覽之藏品,借用單位應參考出借時市場價格辦
理辦理牆對牆足額保險,並有義務維護藏品展出空間之優良
環境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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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藏品修復:
藏品損傷必須修復時,由承辦人員會同單位主管,擬定具體整修計
畫、承修人員及工作期限,經港藝中心主任或其授權人核准後辦理
。修復完成後呈報完整紀錄,並歸檔於藏品登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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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攝影、複印、複製管理:
藏品之攝影、複印、複製等,以不提供原作品,僅提供作品圖檔為
原則,有關使用及收費標準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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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藏品盤點:
(一)為掌握藏品最新資料,應於每年十一月簽奉港藝中心主任或
其授權人核可,由港藝中心業務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並得
會同財產管理人員,依各類別逐一盤點。
(二)藏品若有減損,須填寫減損報告表,呈報港藝中心主任或其
授權人,決定為註銷、維護或其他之適當措施,如遇減損註
銷,仍應保留空號,不得填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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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未盡事宜,依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作業要
點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