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為辦理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
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作業(以下簡稱申報登錄),特訂定本要點。
二、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受臺中市政府委任辦理
權利人及義務人(以下簡稱申報義務人)申報登錄事宜;各所受地政
局委任辦理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申報登錄事宜。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地政局。
四、各所應設置申報登錄處,受理不動產買賣、不動產租賃及預售屋代銷
案之臨櫃申報登錄。
五、各所於辦理買賣登記案件收件時,得提供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
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及填寫說明,申報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
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
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之不動產
租賃契約簽訂後及預售屋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後三十日內,得選擇以
網際網路或臨櫃申報登錄。
六、地政局於辦理代銷經紀業營業處所設立備查時,應列冊管理其檢附之
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契約書。
七、受理買賣成交案件申報登錄:
(一)買賣案件送件登記前透過線上申辦系統完成申報登錄者,應列
印申報書並由買賣雙方(及其代理人)簽章後,併同買賣登記
案件,至各所收件櫃檯送件。
(二)非透過線上申辦系統完成申報登錄者(以下簡稱紙本申報案件
),應填具申報書並由買賣雙方(及其代理人)簽章後,併同買
賣登記案件,至各所收件櫃檯送件。
(三)收件時應核對申報義務人或代理人身分,並確認全體申報義務
人是否於申報書或委託書簽章。買賣登記案件送件未併同申報
登錄,且送件人為買賣雙方或可提供委託書證明送件人具代理
申報資格者,得輔導其當場申報。
(四)櫃檯人員確認案件已透過線上申辦系統完成申報登錄並取得申
報書序號,或紙本申報案件欄位皆已完整填載且產製申報書序
號條碼貼於紙本申報書後,辦理登記案件收件,並掃描申報書
序號條碼登載於案管系統。
(五)紙本申報案件由各所承辦人員依申報書內容登錄建檔。
八、買賣成交案件未併同買賣登記申報登錄另補申報者,應由申報義務人
或其代理人至買賣登記案件受理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受理所)送件,
受理所受理時,應依第七點相關規定辦理。申報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可
依代收代寄方式辦理補申報。
九、受理租賃及預售屋成交案件申報登錄:
(一)申報義務人或代理人非以工商憑證申報者,應於線上申辦系統
完成表單登錄,列印申報書並由申報義務人或代理人確認申報
內容無誤、用印後,再臨櫃送件。申報登錄處得依申報義務人
或代理人之需要,協助申報登錄。
(二)申報登錄處收件時,應核對申報義務人或代理人身分,確認申
報書之「申報書序號」欄已載有系統序號,即於系統登載收件
註記,並於收執聯加蓋收件章戳交付申報義務人或代理人作為
申報憑證。
十、受理更正資料之申請:
(一)買賣案件:申請更正原申報登錄資料者,應由申報義務人或其
代理人至管轄所辦理,若為系統產製資料錯誤或紙本申報案件
登錄錯誤,由受理所逕為辦理更正。申報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可
依代收代寄方式辦理更正。
(二)租賃及預售屋成交案件:
申報登錄期限內,原申報人得透過網際網路或以臨櫃方式申請
更正原申報登錄資料;臨櫃更正受理方式如下:
1、受理臨櫃方式申請撤銷更正原申報登錄資訊時,應由原申報
人或代理人檢據相關證明文件及於「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
訊申報書」敘明「原申報書序號○○○撤銷,重新申報」字
樣,並於備註欄註明撤銷更正之理由。
2、申報登錄處審核身分無誤後,註銷原申報登錄資料。
3、經註銷原申報登錄資料後,依本要點第九點規定受理申報義
務人重新申報。申報義務人未於申報登錄期限內重新申報登
錄者,視為逾期未申報。
十一、申報登錄及未申報登錄之轉檔、產製及列印作業:
(一)買賣成交案件:
1、各所每日依下列類別產製清冊。
(1)前一日登記完畢之申報案件。
(2)前一日登記完畢之未申報案件。
(3)前一日登記完畢後補申報及更正申報案件。
2、已申報案件依上開清冊所載類別、順序逐案清點彙整申報
書。
(二)租賃及預售屋成交案件:
1、各所應於申報登錄期限屆滿次日上午十二時前完成申報登
錄下載轉檔作業,並產製申報登錄資料。
2、各所應於申報登錄期限屆滿次日上午十二時前辦理轉入逾
期未申報登錄之買賣案件,並產製逾期未申報登錄資料。
3、各所視需要列印申報登錄及逾期未申報登錄資料清冊。
十二、逾期未申報登錄之處理:
(一)買賣成交案件:
1、由櫃檯人員核對身分確認送件人為買賣雙方或可提出委託
書證明其具代理申報登錄資格後產製限期申報通知書一式
二份,請送件人簽章,送件人及機關各留一份,並於登記
申請書加蓋「未申報,已當場通知限期申報」章戳。
2、未當場通知限期申報之案件,由櫃檯人員於登記申請書加
蓋「未申報,另行通知限期申報」章戳。受理登記機關於
登記案件收件後,另行檢送限期申報通知書,由郵政機關
完成送達。
3、倘已申報登錄案件於登記完畢後,以系統稽核始發現申報
義務人有錯誤或遺漏,亦屬未完成申報登錄,應由受理登
記機關另行檢送限期申報通知書,由郵政機關完成送達。
4、經限期通知申報而屆期並未補行申報者,各所應依相關規
定裁處並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至完成
改正為止。
(二)租賃與預售屋成交案件:
各所若發現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之不動產租賃及代銷預售
屋買賣逾期申報登錄者,應檢附相關文件函送地政局依相關
規定辦理裁處。
十三、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抽查核對作業:
(一)各所定期抽查不動產成交案件,抽查時應填寫抽查紀錄表,
並將相關資料併案歸檔三年。
(二)各所應查核登錄成交價格或租金,並依內政部所訂抽查比例
查明其他申報資訊有無不實,如有顯著異於市場正常價格或
租金,或登錄資訊有不實之虞者,應通知申報義務人、地政
士或經紀業等陳述意見,或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示有
關文書,並得對地政士或經紀業實施業務檢查,查詢、取閱
或影印成交案件有關文書。
十四、申報登錄不實之處理:
(一)申報義務人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各所應依規定裁處並限
期於接獲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應
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止。
(二)申報義務人申報登錄價格以外資訊不實,經各所限期改正屆
期未改正,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
為止。
(三)經紀業申報不實,地政局應依規定裁處並限期於接獲限期改
正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應按次處罰並限期
於十五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止。
(四)地政局及各所依相關規定裁處前得給予申報義務人及經紀業
陳述意見機會。
十五、地政局於執行經紀業業務檢查時應一併抽查經紀業受託居間或代理
成交之租賃案及代銷預售屋案之相關文件,如有逾期未申報或申報
登錄不實情事,應依本要點第十二點及十四點規定辦理。
十六、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篩選及查詢收費方式:
(一)各所應篩選整理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區段化、去識
別化之方式提供網路查詢,或以檔案重製或複製方式提供。
(二)民眾或有關單位申請重製或複製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由各所產製後,並依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
準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