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為辦理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
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作業(以下簡稱申報登錄),特訂定本要點。 |
|
二、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受臺中市政府委任辦理
權利人、義務人(以下簡稱申報義務人)及銷售預售屋者申報登錄事
宜;各所受地政局委任辦理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及租賃
住宅包租業(以下簡稱包租業)申報登錄事宜。 |
|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地政局。 |
|
四、各所應設置申報登錄處,受理不動產買賣、租賃、轉租、預售屋簽訂
及解除案之臨櫃申報登錄。 |
|
五、各所於受理申報登錄時,應依下列期限及方式辦理:
(一)買賣登記案件收件時,申報義務人應檢附申報書共同申報登錄土
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二)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
三十日內,選擇以網際網路或臨櫃申報登錄。
(三)包租業之租賃住宅轉租案件,應於簽訂轉租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
,選擇以網際網路或臨櫃申報登錄。
(四)銷售預售屋者簽訂或解除買賣契約案件,應於簽訂或解除買賣契
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選擇以網際網路或臨櫃申報登錄。
(五)經紀業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應於
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選擇以網際網路或臨櫃申報登
錄。 |
|
六、地政局於辦理代銷經紀業營業處所設立備查時,應列冊管理其檢附之
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契約書。 |
|
七、受理買賣成交案件申報登錄:
(一)買賣案件送件登記前透過線上申報系統完成申報登錄者,應列印
申報書並由買賣雙方(及其代理人)簽章後,併同買賣登記案件
,至各所收件櫃檯送件。
(二)非透過線上申報系統完成申報登錄者(以下簡稱紙本申報案件)
,應填具申報書並由買賣雙方(及其代理人)簽章後,併同買賣登
記案件,至各所收件櫃檯送件。
(三)收件時應核對申報義務人或代理人身分,並確認全體申報義務人
是否於申報書或委託書簽章。買賣登記案件送件未併同申報登錄
,且送件人為買賣雙方或可提供委託書證明送件人具代理申報資
格者,得輔導其當場申報。
(四)櫃檯人員確認案件已透過線上申報系統完成申報登錄並取得申報
書序號,或紙本申報案件欄位皆已完整填載且產製申報書序號條
碼貼於紙本申報書後,辦理登記案件收件,並掃描申報書序號條
碼登載於案管系統。
(五)紙本申報案件由各所承辦人員依申報書內容登錄建檔。 |
|
八、買賣成交案件未併同買賣登記申報登錄另補申報者,應由申報義務人
或其代理人至買賣登記案件受理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受理所)送件,
受理所受理時,應依第七點相關規定辦理。申報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可
依代收代寄方式辦理補申報。 |
|
九、受理租賃、轉租、預售屋簽訂及解除案件申報登錄:
(一)銷售預售屋者、經紀業、包租業或代理人非以工商憑證或自然人
憑證(限銷售預售屋者為自然人)申報者,應於線上申報系統完成
表單登錄,列印申報書並由銷售預售屋者、經紀業、包租業或代
理人確認申報內容無誤、用印後,再臨櫃送件。申報登錄處得依
銷售預售屋者、經紀業、包租業或代理人之需要,協助申報登錄
。
(二)申報登錄處收件時,應核對銷售預售屋者、經紀業、包租業或代
理人身分,確認申報書之「申報書序號」欄已載有系統序號,即
於系統登載收件註記,並於收執聯加蓋收件章戳交付銷售預售屋
者、經紀業、包租業或代理人作為申報憑證。 |
|
十、受理更正資料之申請:
(一)買賣案件:申請更正原申報登錄資料者,應由申報義務人或其代
理人至管轄所辦理,若為系統產製資料錯誤或紙本申報案件登錄
錯誤,由受理所逕為辦理更正。申報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可依代收
代寄方式辦理更正。
(二)租賃、轉租、預售屋簽訂及解除案件:
申報登錄期限內,原申報人得透過網際網路或以臨櫃方式申請更
正原申報登錄資料;臨櫃更正受理方式如下:
1.受理臨櫃方式申請撤銷更正原申報登錄資訊時,應由原申報人
或代理人檢據相關證明文件及於「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
報書」敘明「原申報書序號○○○撤銷,重新申報」字樣,並
於備註欄註明撤銷更正之理由。
2.申報登錄處審核身分無誤後,註銷原申報登錄資料。
3.經註銷原申報登錄資料後,依本要點第九點規定受理銷售預售
屋者、經紀業、包租業重新申報。銷售預售屋者、經紀業、包
租業未於申報登錄期限內重新申報登錄者,視為逾期未申報。 |
|
十一、申報登錄資料經系統轉檔,各所每日確認是否轉入成功,並進行下
列作業:
(一)未轉入資料原因釐清及狀況排除。
(二)揭露前申報資料檢核作業。
(三)申報資料揭露作業。 |
|
十二、逾期未申報登錄之處理:
(一)買賣成交案件:
1.由櫃檯人員核對身分確認送件人為買賣雙方或可提出委託書
證明其具代理申報登錄資格後產製限期申報通知書一式二份
,請送件人簽章,送件人及機關各留一份,並於登記申請書
加蓋「未申報,已當場通知限期申報」章戳。
2.未當場通知限期申報之案件,由櫃檯人員於登記申請書加蓋
「未申報,另行通知限期申報」章戳。受理登記機關於登記
案件收件後,另行檢送限期申報通知書,由郵政機關完成送
達。
3.倘已申報登錄案件於登記完畢後,以系統稽核始發現申報義
務人有錯誤或遺漏,亦屬未完成申報登錄,應由受理登記機
關另行檢送限期申報通知書,由郵政機關完成送達。
4.經限期通知申報而屆期並未補行申報者,各所應依相關規定
裁處並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至完成改正
為止。
(二)租賃、轉租、預售屋簽訂及解除案件:
各所若發現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包租業轉租之不動產租賃
、銷售預售屋者簽訂或解除買賣契約書、經紀業代銷預售屋買
賣逾期申報登錄者,應檢附相關文件函送地政局依相關規定辦
理裁處。 |
|
十三、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抽查核對作業:
(一)各所定期抽查不動產成交案件,抽查時應填寫抽查紀錄表,並
將相關資料併案歸檔五年。
(二)各所應查核登錄成交價格或租金,並依地政局所訂抽查比例查
明其他申報資訊有無不實,如有顯著異於市場正常價格或租金
,或登錄資訊有不實之虞者,應通知申報義務人、銷售預售屋
者、地政士、經紀業或包租業等陳述意見,或要求有關機關團
體或個人提示有關文書,並得對地政士、經紀業或包租業實施
業務檢查,查詢、取閱或影印成交案件有關文書。 |
|
十四、申報登錄不實之處理:
(一)申報義務人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各所應依規定裁處並限期
於接獲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應按次
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止。
(二)申報義務人申報登錄價格以外資訊不實,經各所限期改正屆期
未改正,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止
。
(三)經紀業及包租業申報登錄不動產租賃、轉租案件租金或面積資
訊不實,地政局應依規定裁處並限期於接獲限期改正通知書後
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改
正,至完成改正為止。
(四)經紀業及包租業申報登錄不動產租賃、轉租案件租金或面積以
外資訊不實,經各所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應檢附相關資料函
送地政局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止。
(五)銷售預售屋者或經紀業申報登錄預售屋買賣案件價格或交易面
積資訊不實,地政局應依規定裁處並限期於接獲限期改正通知
書後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
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止。
(六)銷售預售屋者或經紀業申報登錄預售屋買賣案件價格或交易面
積以外資訊不實,經各所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應檢附相關資
料函送地政局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
止。
(七)銷售預售屋者申報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資訊不實,地政局應依
規定裁處並限期於接獲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改正;屆期
未改正,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止
。
(八)銷售預售屋者申報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以外資訊不實,經各所
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應檢附相關資料函送地政局按次處罰並
限期於十五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止。
(九)地政局及各所依相關規定裁處前得給予申報義務人、銷售預售
屋者、經紀業及包租業陳述意見機會。 |
|
十五、地政局於執行經紀業業務檢查時應一併抽查經紀業受託居間或代理
成交之租賃案及代銷預售屋案之相關文件,如有逾期未申報或申報
登錄不實情事,應依本要點第十二點及十四點規定辦理。 |
|
十六、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篩選及查詢收費方式:
(一)各所應篩選整理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提供網路查詢,
或以檔案重製或複製方式提供。
(二)民眾或有關單位申請重製或複製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由各所產製後,並依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
準收取費用。但經授權於網路下載之資訊,免收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