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充分暸解臺中兒童藝術館(以下簡稱兒藝館)委外營運管理廠商(以下簡稱廠商)營運狀況,並評估廠商是否得申請兒藝館委外營運管理之優先訂約,依據促參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暨臺中兒童藝術館委外營運契約書第8.2條文,設置兒藝館委外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
評估兒藝館委外營運管理廠商之營運績效。
(二) 督導兒藝館營運管理。
三.本會設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局長兼任,委員七人,由本局就下列單位、人員聘(派)之:
(一)
府外學者專家3人
(二)
本府都市發展局1人
(三)
本府財政局1人
(四)
本府主計處1人
(五) 本府法制局1人
四.本會於兒藝館每年度屆滿後六個月內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
五.本會開會時須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
六.委員之任期
(一)
委員任期二年,每二年更替一次,每次更替不得逾總數之二分之一,以利業務之銜接。
(二)
委員因故無法擔任時,依本要點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本局及市府各單位委員,隨其本職進退。
七.委員之任期
(一)
委員任期二年,每二年更替一次,每次更替不得逾總數之二分之一,以利業務之銜接。
(二)
委員因故無法擔任時,依本要點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本局及市府各單位委員,隨其本職進退。
八.本會委員及其他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因會議召開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
九.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