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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臺中兒童藝術館委外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中字文纖字第1100010841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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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充分暸解臺中兒童藝術館(以下簡稱兒藝館)委外營運管理廠商(以下簡稱廠商)營運狀況,並評估廠商是否得申請兒藝館委外營運管理之優先訂約,依據促參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暨臺中兒童藝術館委外營運契約書第8.2條文,設置兒藝館委外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     評估兒藝館委外營運管理廠商之營運績效。
(二)    督導兒藝館營運管理。

三.本會設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局長兼任,委員七人,由本局就下列單位、人員聘(派)之:
(一)     府外學者專家3人
(二)     本府都市發展局1人
(三)     本府財政局1人
(四)     本府主計處1人
(五)   本府法制局1人
四.本會於兒藝館每年度屆滿後六個月內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
五.本會開會時須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

六.委員之任期
(一)     委員任期二年,每二年更替一次,每次更替不得逾總數之二分之一,以利業務之銜接。
(二)     委員因故無法擔任時,依本要點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本局及市府各單位委員,隨其本職進退。

七.委員之任期
(一)     委員任期二年,每二年更替一次,每次更替不得逾總數之二分之一,以利業務之銜接。
(二)     委員因故無法擔任時,依本要點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本局及市府各單位委員,隨其本職進退。

八.本會委員及其他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因會議召開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
九.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