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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陽明大樓中庭大廳門前廣場及市民廣場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陽明大樓之中庭、大廳、門前廣場及市民廣場(以下簡稱各廣場)除本府陽明大樓使用外,為善加利用現有空間,在不影響本府陽明大樓使用原則下,並提供其他機關、學校、社團辦理活動,並為維護上列場地之整潔美觀,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管理單位,指臺中市政府陽明大樓管理機關。


三、場地開放使用時間分別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及夜間六時至十時等三個時段。


四、各場地以免費提供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社團使用為優先,但應於活動開始十日(日曆天)前以書面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其他機關、學校、社團欲使用各場地辦理活動時,亦應於活動開始十日(日曆天)前以書面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五、使用各場地舉辦活動,應以政令宣導、公益、文化、社教、休閒體健、宗教慶典、民俗節慶等活動為原則。


六、申請人或申請舉辦之活動有下列情形者,管理單位得拒絕其申請:
(一)申請人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
(二)活動內容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
(三)申請人使用上列場地曾有毀損本府公物或嚴重影響本府員工辦公及民眾洽公。
(四)婚喪喜慶或其他足以嚴重影響環境安寧之活動。


七、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場地使用申請書(含使用場地、活動名稱、活動內容、活動時間、申請人(加蓋印信)、負責人、聯絡人、聯絡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 活動企劃書(含活動目的、方式、流程、預定參加人數及清潔維護計畫)。
(三) 機關、學校或社團,應檢附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八、使用各場地應注意下列事項,必要時管理單位得立即停止使用行為:
(一) 需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活動,經管理單位同意使用後,應依集會遊行法等相關規定向轄區警察分局申請許可,並於活動前一日將許可文件影本送本府。
(二) 申請各場地,活動所需之電源、音響及相關輔助設施等,申請人應自備,未經管理單位許可不得擅自啟用現場各項設備。
(三) 辦理活動之相關佈置、設備、物品之保管及安全事宜,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四) 不得在各場地之地面、花木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噴漆、書刻、打釘、打樁或其他毀損行為。
(五) 不得攀折花木、喧鬧滋事或其他妨礙公共秩序之行為。
(六) 不得以集會演出為名,而從事私人團體或個人利益之活動。


九、申請人應妥善維護各場地相關設施完整及周邊環境之整潔;使用完畢後應立即恢復原狀,如有毀損、污漬或其他破壞行為,應負責修復、清洗或賠償。


十、申請人於使用期間,應有周密安全維護措施,以保障所有參與活動人員之生命及公共安全,如有發生群眾衝突、鬥毆或其他破壞之情事者,申請人及負責人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十一、違反本要點規定者,管理單位得立即終止其使用各場地,並停止其申請借用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