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原創漫畫創作補助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依臺中市原創漫畫創作補助辧
    法第七條規定,設臺中市政府新聞局原創漫畫創作補助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原創漫畫創作補助審議。
    (二)原創漫畫產業發展諮詢。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新聞局局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新聞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新聞局副局長。
    (二)漫畫(圖文創作)、動畫、遊戲相關產業或學界代表。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以一次為限。但新聞
    局人員兼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止。


五、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新聞局人員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本委員會視需要召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之。


七、本委員會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所定情形,應自
    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本委員會得命其迴避。


八、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新聞局名義行之。

九、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新聞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