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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原創漫畫創作補助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新行字第1100002079號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新聞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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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依臺中市原創漫畫創作補助辧
    法第七條規定,設臺中市政府新聞局原創漫畫創作補助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原創漫畫創作補助審議。
    (二)原創漫畫產業發展諮詢。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新聞局局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新聞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新聞局就漫畫(
    圖文創作)、動畫、遊戲相關產業或學界代表聘(派)兼之。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新聞局人員兼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止。
五、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新聞局人員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本委員會視需要召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之。
七、本委員會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所定情形,應自
    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本委員會得命其迴避。
八、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新聞局名義行之。
九、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新聞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