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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防汛沙包發放及回收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1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防汛沙包之發放及回收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水利局)。

三、臺中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各區公所)應於汛期前一個月內儲存三百包
    以上之沙包,並為發放及回收之窗口。


四、各區公所沙包發放時機如下: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
(二)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後。
(三)水利局通報後。
(四)其他經各區公所判定有需要時。


五、為掌握沙包之數量,各區公所應於沙包通知開始發放後,每日十時及
    十七時向水利局回覆沙包發放數量(如附表一)。


六、各區公所應先行發放該所儲存及運用開口契約製作之沙包;各區公所
    如認定發放沙包可能超過庫存一半以上之數量時,應立即通知開口契
    約廠商製作足量沙包。


七、各區公所對低窪或易淹水地區應統一調度沙包之需求。

八、沙包發放對象及數量如下:
(一)每戶每年為十包沙包。
(二)公寓大廈及工商行號每年為三十包沙包。


九、民眾得憑身分證或駕照向轄區公所領取沙包。

十、身分證或駕照之地址不在轄區公所行政區內之民眾,得檢附租屋契
    約或里長證明等證明文件向轄區公所領取沙包。


十一、各區公所沙包製備數量不敷支應,或需求數量龐大致開口契約廠
      商無法支應時,得向水利局申請支援調配。


十二、汛期結束後,各區公所應將回收作業通知各里辦公處,規劃暫置
      區並通知本府環境保護局各區清潔隊協助清運處理,或協調以其
      他方式處理。
      民眾或里長得將沙包送回;如區公所無法儲存時,得向水利局申
      請,派車運回。


十三、民眾如未將沙包繳回,得瀝乾留存明年使用或做環保公益使用,
      不得任意棄置。


十四、各區公所應建立發放及回收清冊(如附表二),於每次颱風、豪雨
      結束後二十日內,將發放及回收清冊影本函送水利局,並於每年
      十二月十日前將沙包發放、民眾保管及回收統計總表(如附表三)
      函送水利局,做為未來發放及管控之參據。


十五、沙包整備、發放及回收之成果,得由水利局簽報獎懲。

十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水利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