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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防汛沙包之發放及回收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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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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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中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各區公所)應於汛期前一個月內儲存三百包
以上之沙包,並為發放及回收之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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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區公所沙包發放時機如下: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
(二)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後。
(三)水利局通報後。
(四)其他經各區公所判定有需要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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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掌握沙包之數量,各區公所應於沙包通知開始發放後,每日十時及
十七時向水利局回覆沙包發放數量(如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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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區公所應先行發放該所儲存及運用開口契約製作之沙包;各區公所
如認定發放沙包可能超過庫存一半以上之數量時,應立即通知開口契
約廠商製作足量沙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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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區公所對低窪或易淹水地區應統一調度沙包之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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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民眾因防災防汛需求,得持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向鄰近區公所領取
沙包,每人每次以十包為限;公寓大廈及工商行號每次以三十包為限
。但有特殊情事,經敘明理由,得不受發放數量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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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區公所沙包製備數量不敷支應,或需求數量龐大致開口契約廠商無
法支應時,得向水利局申請支援調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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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汛期結束後,各區公所應將回收作業通知各里辦公處,規劃暫置區並
通知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區清潔隊協助清運處理,或協調以其他
方式處理。
民眾或里長得將沙包送回;如區公所無法儲存時,得向水利局申請,
派車運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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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民眾如未將沙包繳回,得瀝乾留存明年使用或做環保公益使用,不
得任意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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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區公所應建立發放及回收清冊(如附表二),於每次颱風、豪雨結
束後二十日內,將發放及回收清冊影本函送水利局,並於每年十二
月十日前將沙包發放、民眾保管及回收統計總表(如附表三)函送水
利局,做為未來發放及管控之參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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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沙包整備、發放及回收之成果,得由水利局簽報獎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