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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道路養護績效考評要點
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道路維護管理,並考核道路養護
    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

三、本要點考核範圍如下:
   (一)本府轄管之寬度十公尺以上道路。
   (二)各區公所轄內無寬十公尺以上道路者,以其主要道路為考核範
         圍。


四、建設局得於每年分組考評各區公所(除中區、東區、南區、西區、北
    區、北屯區、西屯區、南屯區及和平區)前年度平時養護道路執行狀
    況,並設考評小組,辦理相關考評事宜。


五、本要點考評小組由建設局局長擔任召集人,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其
    餘考評委員由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建設局公
    園景觀管理科、道路管理科及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各派一人擔任,並得
    邀請社會福利團體參與提供相關建議。


六、前項考評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副召集人代理或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考評依都市型區、鄉村型區及山城型區,分區考評,其分組如下:
   (一)第一組(都市型區):豐原區、太平區、大里區、潭子區、大
         雅區、大甲區、清水區及沙鹿區。
   (二)第二組(鄉村型區):神岡區、后里區、梧棲區、外埔區、大
         安區、霧峰區、龍井區、大肚區及烏日區。
   (三)第三組(山城型區):東勢區、石岡區及新社區。
    前項考評分組及對象得視實際業務執行調整。


七、本府針對道路養護考評成績達甲等以上之單位,得頒發獎牌或獎狀並
    舉辦公開儀式進行表揚。


八、考評成績優異者,建設局得建請相關機關主管及人員予以敘獎,考評
    成績考列丁等者並予以懲處;另考評成績未達八十分之區公所,建設
    局將加強督導。


九、歷次考評內容應做成紀錄記載於道路養護管理績效考評評分總表,並
    彙整保存,以利長期追蹤改善。


十、本要點所需考評項目、內容、評分標準、考評成績等次標準、分組名
    次標準、獎懲建議標準及道路養護管理績效考評評分總表等書表格式
    ,由建設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