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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道路養護績效考評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建道字第109026098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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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道路維護管理,並考核道路養護
    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
三、本要點考評範圍為本府轄管各行政區內道路及其附屬工程,以主要道
    路為原則。
四、建設局得於每年分組考評各區公所(中區、東區、南區、西區、北區
    、北屯區、西屯區、南屯區及和平區除外)及臺中市養護工程處(以下
    簡稱養工處),考評項目為前年度平時養護道路執行狀況(包含道路
    及人行道維護與平坦度、排水設施維護、交通設施維護、植栽維護及
    障礙物處理等)及缺失改善相關事宜。
五、建設局辦理前點事項,應設考評小組,由建設局局長擔任召集人,副
    局長一人擔任副召集人,其餘考評委員由建設局副總工程司以上人員
    一人、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建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道路管理科、養
    工處各派一人及外聘委員至少一人擔任,並得邀請社會福利團體參與
    或提供相關建議。
    養工處指派之委員於考評養工處時應予迴避。
六、考評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各區公所考評依都市型區、鄉村型區及山城型區,分區考評,其分組
    如下:
    (一)第一組(都市型區):豐原區、太平區、大里區、潭子區、大
                              雅區、大甲區、清水區及沙鹿區。
    (二)第二組(鄉村型區):神岡區、后里區、梧棲區、外埔區、大
                              安區、霧峰區、龍井區、大肚區及烏日
                              區。
    (三)第三組(山城型區):東勢區、石岡區及新社區。
    養工處考評依都市型區及鄉村型區,分區考評,其分組如下:
    (一)第一組(都市型區):市六區工程隊、北北屯工程隊。
    (二)第二組(鄉村型區):山線工程隊、屯區工程隊及海線工程隊
                              。
    前二項考評分組及對象得視實際業務執行調整。
七、道路養護考評成績達甲等(八十分以上)者,本府得頒發獎牌或獎狀並
    舉辦公開儀式進行表揚,建設局得建請相關機關主管及有功人員予以
    敘獎。
八、道路養護考評成績為乙等(七十分至七十九分)者,建設局將加強督導
    。
九、道路養護考評成績為丙等(六十九分以下)或連續兩年考評成績未達七
    十五分者,建設局得建請相關機關予以懲處。
十、歷次考評內容應做成紀錄記載於道路養護管理績效考評評分總表,並
    彙整保存,以利長期追蹤改善。
十一、本要點所需道路養護績效考評計畫及道路養護管理績效考評評分總
      表等書表格式,由建設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