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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設置及運作要點
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一、臺中市政府為帶動教育革新,建構與完善本市課程發展與教學輔導體系,輔導本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國民教育輔導團健全發展,協助本市課程發展與教學輔導,落實傳達課程政策,以有效提升國民教育品質及本市國民中小學師資素質,特設國民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本團),隸屬教育局,並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團工作目標如下︰
(一)輔導學校落實執行國民教育相關政策,以達成政策目標。
(二)輔導學校課程發展及教材教法研究,以增進教師教學效能。
(三)強化學校教學輔導,以提高學生學習品質。
三、輔導團採任務編組,其組織如下:
(一)輔導團置團長一人,由局長兼任;副團長二人,由兩位副局長兼任。
(二)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督學室主任兼任;副執行秘書一至三人,由督學室人員兼任。
(三)置輔導委員若干人,由本局督學與學者專家兼任。
(四)置諮詢委員若干人,由本局外聘專家學者擔任。
(五)置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課程督學至少各二人,由團長指派具備課程專業領導能力之教育人員擔任。
(六)置幹事二至四人:國中組、國小組各一人,由教師調兼,負責規畫執行各項輔導工作業務。
(七)輔導團應依課程綱要學習領域及重大教育議題,下設各類輔導小組,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合併或分別設置下列人員。
1.置輔導小組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若干人,由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校長擔任。
2.置輔導員若干人,得設專任輔導員一人,遴選教學優良之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教師擔任。
前項人員每學年遴聘一次。
四、輔導團為任務編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團長:綜理輔導團團務。
(二)副團長:襄助團長綜理輔導團團務。
(三)執行秘書:規劃輔導團之輔導計畫與督導執行。
(四)副執行秘書:襄助執行秘書督導輔導計畫之執行及負責行政事宜。
(五)輔導委員:指導各輔導小組之工作計畫與執行。
(六)課程督學:協助課程與教學政策之策畫與推動。
(七)輔導小組召集人:擬定輔導小組年度工作計畫,領導各項工作之確實執行,由副召集人襄助之。
(八)輔導員:執行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研究等各相關工作項目。
五、輔導團工作項目如下︰
(一)宣導國民教育相關政策,輔導學校落實辦理。
(二)協助規劃學習領域教材教法研究及學校本位課程發展。
(三)輔導學校強化學習領域小組之運作,發揮教學研究功能。
(四)輔導學校辦理教學演示,分享教學經驗,提升教學效能。
(五)協助學校推展課程與教學輔導工作。
(六)輔導學校強化教師教學專業知能與分享教學資源。
(七)建置本市教學資源網站,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與意見交流之平臺。
六、輔導方式:各輔導小組依工作計畫進行課程與教學輔導,方式如下:
(一)團體輔導︰專題演講、分區研討、教學演示、成長團體、通訊輔導、參觀活動、實作研習、教學研究心得分享等。
(二)個別輔導︰教學視導、教學診斷與演示、諮詢輔導、問題座談等。
(三)專案研究︰輔導員除本身進行教育相關研究外,並輔導學校教師進行教學研究。
七、輔導團應於每學年開始前依教育政策需求策定學年度輔導計畫;各輔導小組依據輔導團輔導計畫、學校需求及年度推動重點,訂定小組工作計畫,報經本局核備後,函發學校據以實施,各輔導小組應提出工作成果報告。
八、輔導員遴聘資格及條件:輔導員遴選以具備三年以上實際教學經驗之現職合格教師資格為原則。
(一)一般條件:
1.具愛心、工作熱忱、豐富的學科知識且教學期間表現優異者。
2.對課程發展與教學研究具有興趣或經驗豐富者。
(二)特殊條件:
1.曾獲特殊優良教師者。
2.曾獲全國性課程與教學相關獎項者。
3.曾任本市輔導員三年以上者。
4.經本局推薦或其他具有特殊優良表現或貢獻,並具有證明者。
九、輔導員遴選組別如下:
(一)國中組輔導員:語文(含國語文、英語、本土語言)、健康與體育、社會、藝術與人文、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綜合活動及重大議題。
(二)國小組輔導員:語文(含國語文、英語、本土語言)、健康與體育、社會、藝術與人文、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綜合活動、生活課程及重大議題。
十、輔導員遴選程序如下:
(一)初審:書面審查,凡符合輔導員資格並具有一般條件者,即可進入複審。
(二)複審:由各輔導小組依其專業所需訂定進行方式。
   輔導員遴選簡章由本局另訂之。
十一、輔導員之培訓:
(一)輔導員經錄取後須依規定參加培訓,培訓合格者由本局頒發證書。
(二)輔導員參加培訓,其服務學校應核予公假登記。
十二、輔導團人員之權利義務:
(一)輔導團人員均為無給職,於輔導工作進行期間給予公假。
(二)課程督學、幹事等人員,得全時公假支援方式從事輔導團工作,所遺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代課教師授課,輔導員得以部分時間公假支援方式從事輔導員工作,專任輔導員每週授課節數以兩節為原則,輔導員則以每週減授課節數至多四節為原則,以參與團務運作。輔導員減課所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及教育部專款補助經費支應。減課後之每週授課節數視為輔導員之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實授節數超過基本授課節數者,得依規定支領超鐘點費。
)為鼓勵優秀教師投入與參與輔導團工作,本市所屬中小學校長、主任或其他教育人員甄選、遷調時,其曾擔任課程督學、幹事、輔導員之年資,得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積分或酌予加分。
(四)課程督學、幹事等人員之休假、休假旅遊補助及不休假獎金等比照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辦理。
十三、經費:輔導團辦理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及教育部補助。
十四、獎勵:
(一)輔導團團員輔導績效優良者,依相關規定核予獎勵。
(二)校內教師3人以上出任輔導團人員之學校由本局發給獎狀以資鼓勵。
(三)各輔導小組對協助或接受輔導學校其績效優良者得提報敘獎,如有缺失者亦得報請輔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