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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設置及運作要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為帶動教育革新,建構與完善本市課程發展與教學輔導體
    系,輔導本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國民教育輔導團健全發展,協助本
    市課程發展與教學輔導,落實傳達課程政策,以有效提昇國民教育品
    質及本市國民中小學師資素質,特設國民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本團
    ),隸屬教育局,並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團工作目標如下︰
(一)輔導學校落實執行國民教育相關政策,以達成政策目標。
(二)輔導學校課程發展及教材教法研究,以增進教師教學效能。
(三)強化學校教學輔導,以提高學生學習品質。


三、輔導團採任務編組,其組織如下:
 (一)輔導團置團長一人,由局長兼任﹔副團長二人,由兩位副局長兼任。
 (二)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督學室主任兼任﹔副執行秘書一至三人,由學
     室人員兼任。
 (三)置輔導委員若干人,由本局督學與學者專家兼任。
 (四)置諮詢委員若干人,由本局外聘專家學者擔任。
 (五)置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課程督學至少各二人,由團長指派具備課程專
     業領導能力之教育人員擔任。
 (六)置幹事二至四人:國中組、國小組各一人,由教師調兼,負責規畫執
     行各項輔導工作業務。
 (七)輔導團應依課程綱要學習領域及重大教育議題,下設各類輔導小組,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合併或分別設置下列人員。
   1.置輔導小組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若干人,由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校
     長擔任。
   2.置輔導員若干人,得設專任輔導員一人,遴選教學優良之國民小學或
     國民中學教師擔任。
   前項人員每學年遴聘一次。


四、輔導團為任務編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團長:綜理輔導團團務。
(二)副團長:襄助團長綜理輔導團團務。
(三)執行秘書:規劃輔導團之輔導計畫與督導執行。
(四)副執行秘書:襄助執行秘書督導輔導計畫之執行及負責行政事宜。
(五)輔導委員:指導各輔導小組之工作計畫與執行。
(六)課程督學:協助課程與教學政策之策畫與推動。
(七)輔導小組召集人:擬定輔導小組年度工作計畫,領導各項工作之確
      實執行,由副召集人襄助之。
(八)輔導員:執行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研究等各相關工作項目。


五、輔導團工作項目如下︰
(一)宣導國民教育相關政策,輔導學校落實辦理。
(二)協助規劃學習領域教材教法研究及學校本位課程發展。
(三)輔導學校強化學習領域小組之運作,發揮教學研究功能。
(四)輔導學校辦理教學演示,分享教學經驗,提升教學效能。
(五)協助學校推展課程與教學輔導工作。
(六)輔導學校強化教師教學專業知能與分享教學資源。
(七)建置本市教學資源網站,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與意見交流
      之平臺。


六、輔導方式:各輔導小組依工作計畫進行課程與教學輔導,方式如下:
(一)團體輔導︰專題演講、分區研討、教學演示、成長團體、通訊輔導
     、參觀活動、實作研習、教學研究心得分享等。
(二)個別輔導︰教學視導、教學診斷與演示、諮詢輔導、問題座談等。
(三)專案研究︰輔導員除本身進行教育相關研究外,並輔導學校教師進
      行教學研究。


七、輔導團應於每學年開始前依教育政策需求策定學年度輔導計畫;各輔
    導小組依據輔導團輔導計畫、學校需求、及年度推動重點,訂定小組
    工作計畫,報經本局核備後,函發學校據以實施,各輔導小組應提出
    工作成果報告。


八、輔導員遴聘資格及條件:輔導員遴選以具備五年以上實際教學經驗之現
    職合格教師資格為原則。
 (一)一般條件:
   1.具愛心、工作熱忱、豐富的學科知識且教學期間表現優異者。
   2.對課程發展與教學研究具有興趣或經驗豐富者。
 (二)特殊條件:曾獲特殊優良教師者及全國性課程與教學相關獎項者,曾
    任本市輔導員三年以上者、經本局推薦者、或其他具有特殊優良表現
    或貢獻,並具有證明者。


九、輔導員遴選組別如下:
(一)國中組輔導員:語文(含國語文、英語、本土語言)、健康與體育
     、社會、藝術與人文、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綜合活動及重大議題。
(二)國小組輔導員:語文(含國語文、英語、本土語言)、健康與體育
     、社會、藝術與人文、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綜合活動、生活課程
     、及重大議題。


十、輔導員遴選程序如下:
(一)初審:書面審查,凡符合輔導員資格並具有一般條件者,即可進入
            複審。
(二)複審:由各輔導小組依其專業所需訂定進行方式。
    輔導員遴選簡章由本局另訂之。


十一、輔導員之培訓:
(一)輔導員經錄取後須依規定參加培訓,培訓合格者由本局頒發證書。
(二)輔導員參加培訓,其服務學校應核予公假登記。


十二、輔導團人員之權利義務:
  (一)輔導團人員均為無給職,於輔導工作進行期間給予公假。
  (二)課程督學、幹事等人員,得全時公假支援方式從事輔導團工作,所遺
      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代課教師授課,輔導員得以全時公假或部分
      時間公假支援方式從事輔導員工作,惟全時公假支援之輔導員仍應維
      持每週返校授課二至四節;部分時間公假支援之輔導員,以每週固定
      減授課節數至少二至四節為原則以參與團務運作。輔導員減課所遺課
      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代課教師授課,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及教育部專
      款補助經費支應。
 (三)為鼓勵優秀教師投入與參與輔導團工作,本市各級學校校長、主任
     、或其他教育人員甄選、遷調時,其曾擔任課程督學、幹事、輔導員
     、之年資,得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積分或酌予加分。
  (四)課程督學、幹事等人員之休假、休假旅遊補助及不休假獎金等比照學
      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辦理。


十三、經費:輔導團辦理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及教育部補助。


十四、獎勵:
  (一)輔導團團員輔導績效優良者,依相關規定核予獎勵。
  (二)校內教師3人以上出任輔導團人員之學校由本局發給獎狀以資鼓勵。
  (三)各輔導小組對協助或接受輔導學校其績效優良者得提報敘獎,如有缺
      失者亦得報請輔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