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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補助學校運動團隊出國比賽及移地訓練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學校運動團隊訓練,促進國際體育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以本市轄內公立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參加國際性運動比賽及移地訓練所組學校運動團隊之教職員工學生為限,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個人須在本市居住設籍,且其全戶遷入設籍滿六個月以上或個人設籍滿一年以上者。
(二)學校運動團隊曾在最近一年內獲得下列成績之一:
1.獲得教育部主辦之運動聯賽最優級或組決賽前三名。
2.獲得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前三名。
3.獲得全國性各單項運動協會主辦及教育部或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准之各項錦標賽前三名。


三、各校申請補助,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於出國前向本局提出: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或本局核准出國函件。
(二)出國人員名冊(含秩序冊)。
(三)優秀成績證明。
(四)經費概算表。
(五)個人申請者應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四、補助標準如下:
(一)前往中南美洲、非洲、中東、西亞、美國、加拿大、歐洲、紐西蘭、澳洲、大洋洲等地區者,補助第一名每人新臺幣一萬元,第二名每人新臺幣八千元,第三名每人新臺幣三千元;團隊基本費不分名次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前往東南北亞、中國大陸者,補助第一名每人新臺幣八千元,第二名每人新臺幣五千元,第三名每人新臺幣四千元;團隊基本費不分名次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前往香港澳門、琉球等地區者,補助第一名每人新臺幣五千元,第二名每人新臺幣三千元,第三名每人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團隊基本費不分名次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四)每一運動種類補助之隊員不得超過大會競賽規程所定報名人數。
(五)補助職員人數,以具申請資格之學生人數,每五人補助職員一人。
(六)補助團隊基本費以二十人計列,並視實際參賽人數按比例酌予調整。


五、出國移地訓練或參加邀請賽、訪問賽等非正式比賽,按前項要點標準折半補助。


六、有特殊情形者,得由本局以專案方式補助。


七、每校每年度每一運動種類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八、上課期間出國不予補助,但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或本局核准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比賽者,不在此限。


九、補助學校應於返國後一個月內,檢具出國報告書報本局備查。


十、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之,經費之補助以本局年度預算額度為限,必要時得酌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