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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補助學校運動團隊出國比賽及移地訓練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體字第109002778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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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學校運動團隊訓練,促進國際體育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以本市市立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參加國際性運動
    比賽及移地訓練所組學校運動團隊之教職員工學生為限,且符合下列
    各款規定者:
    (一)個人須在本市居住設籍,且其全戶遷入設籍滿六個月以上或個
          人設籍滿一年以上者。
    (二)曾在最近一年內獲得下列成績之一:
          1.獲得教育部主辦之運動聯賽最優級或組決賽前二名。
          2.獲得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前二名。
          3.獲得全國性各單項運動協會主辦及教育部核准之各項錦標賽
            前二名。
三、各校申請補助,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於出國前向本局提出:
    (一)教育部或本局核准出國函件。
    (二)出國人員名冊。
    (三)優秀成績證明(含秩序冊)。
    (四)經費概算表。
    (五)申請者應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四、補助標準如下:
    (一)前往中南美洲、非洲、中東、西亞、美國、加拿大、歐洲、紐
          西蘭、澳洲、大洋洲等地區者,補助第一名每人新臺幣一萬元
          ,第二名每人新臺幣八千元;團隊基本費不分名次補助新臺幣
          六十萬元。
    (二)前往東南北亞、中國大陸者,補助第一名每人新臺幣八千元,
          第二名每人新臺幣五千元;團隊基本費不分名次補助新臺幣三
          十萬元。
    (三)前往香港澳門、琉球等地區者,補助第一名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第二名每人新臺幣三千元;團隊基本費不分名次補助新臺幣
          十萬元。
    (四)每一運動種類補助之隊員不得超過大會競賽規程所定報名人數
          。
    (五)補助職員人數,以具申請資格之學生人數,每五人補助職員一
          人。
    (六)補助團隊基本費以二十人計列,並視實際參賽人數按比例酌予
          調整。
五、出國移地訓練或參加邀請賽、訪問賽等非正式比賽,按前點規定折半
    補助。
六、每校每年度每一運動種類以補助最佳成績隊伍一隊一次為限。
七、上課期間出國不予補助,但經教育部或本局核准代表國家參加國際
    比賽者,不在此限。
八、有特殊情形者,得由本局以專案方式補助。
九、補助學校應於返國後一個月內,檢具出國報告書報本局備查。
十、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之,經費之補助以本局年度預算額度
    為限,必要時得酌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