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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申請補助事宜,依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籍於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經審核符合申領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補助標準。
(二)經由本府轉介托育養護於委託簽約之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護理之家、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
(三)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補助或津貼。但榮民院外就養給與者,不在此限。
(四)經社工員訪視評估,確有安置需求。


三、托育養護補助標準依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其補助金額依內政部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托育及養護收費補助一覽表規定辦理。


四、托育養護補助費應由身心障礙者申請;本人為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者,得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申請。
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即辦理初審,並送本府複評核定之。
已核定之補助案件於補助期限屆滿或會計年度終了前,本府得將相關資料併同有關機關提供資料重新審核。但申請人申請資料變更或審查認有必要時,得請申請人檢具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公所重新提出申請。


五、身心障礙者申請托育養護補助費,其應備文件如下:
(一)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全戶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印章。
(二)機構出具托育或養護證明(尚未安置者免附)。
(三)全家人口之財稅資料(含所得、納稅證明及財產資料),如未檢附或未齊全者,則由區公所逕行向國稅局及稅捐稽徵單位查調。
(四)其他應備文件。
前項第四款其他應備文件,指下列文件之一:
(一)戶內人口中年滿十六歲至二十五歲在學學生應檢附學生證明文件。
(二)患有重大疾病者最近三個月內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三)教師及職業軍人薪資(餉)證明單。
(四)榮民身分者院外就養金或退休俸證明。
(五)具領有退休俸人員支領月退休金額明細表或存摺證明。
(六)工作異動時,原離職證明單及現職工作薪資證明單。
(七)本人無法申請時,申請人得委託代理人申請,代理人應檢附委託書及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


六、申請人自行選擇與本府簽約之托育養護機構者,應備齊證件向公所提出申請,並經本府核定轉介,自核定日核給托育養護補助費。補助期間屆滿前轉至其他機構安置者,需向本府重新提出申請。
前項補助方式,由與本府簽約之托育養護機構造冊並開立明細表、收據等相關資料函請本府核發。


七、依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計算家庭總收入,其家庭總收入係指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存款利息、不動產收益及其他收入之總額。
全家人口係指配偶、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八、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發補助,受補助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及托育養護機構應主動通知本府:
(一)戶籍遷出本市或未實際安置於托育養護機構。
(二)受補助人死亡。
(三)家庭經濟狀況改善致未達補助標準。
(四)補助期間屆滿者。
(五)無故離開托育養護機構且未主動通知本府,經查核認定者。
前項各款情形,自發生之次日起停發,已撥付補助之當月托育及養護補助費,扣除申請人當月接受服務之日數,乘以每月應領托育及養護補助費除以三十日之金額追繳之。


九、本要點未規定者,依社會救助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