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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係指經臺中市政府依文化資
產保存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規定登錄之私有歷史建
築、聚落、文化景觀。

第 3 條
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其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
標準如下:
一、地價稅減徵百分之三十。
二、房屋稅減徵百分之三十。

第 4 條
臺中市文化局應於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登錄後三十日內,將建
物及基地坐落面積通知臺中市稅捐稽徵處。登錄有變更、註銷時亦同。

第 5 條
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自登錄當年期起減徵地價稅,登錄當月
起減徵房屋稅;減徵原因變更或消滅者,地價稅自次年期起變更或恢復徵
收,房屋稅自次月起變更或恢復徵收。

第 6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