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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規定如下:
一、住家用房屋其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二、私立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其現
    值百分之二。
三、營業用房屋其現值百分之三。


第 3 條
依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半徵收。
前項所稱依法登記之工廠,係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所稱供直
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
究化驗室等房屋。
工廠管理輔導法公布施行前,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登記之工廠,於所有權
人未變更且維持原來使用情形者,視同前項之工廠。

第 4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