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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及都市計畫區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絛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第三條  審查費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如附表一。
     二、都市計畫區開發許可案件如附表二。


第四條  申請人應於申請審議時繳納前條之審查費,除有誤繳或溢繳情
          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或保留。
      申請人為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者,得免繳納審查費。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