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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及都市計畫區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90195566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府授法規字第1090195566號令.pdf
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及都市計畫區開發許可審查費徵收標準(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全條文、附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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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一絛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第三條 審查費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如附表一。
二、都市計畫區開發許可案件如附表二。
第四條 申請人應於申請審議時繳納前條之審查費,除有誤繳或溢繳情
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或保留。
申請人為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者,得免繳納審查費。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