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徵收都市設計審議及都市計畫區開發許可審查費
,特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第三條 審查費之徵收標準如下:
一、都市設計審議案:總工程造價在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
者,每件徵收新臺幣十五萬元;總工程造價超過新臺幣一
億五千萬元者,每件徵收總工程造價千分之一之審查費。
二、開發許可案:
(一)平地:第一等級(二公頃以下),每件徵收新臺幣二萬元
;第二等級(超過二公頃至五公頃),每件徵收新臺幣五
萬元;第三等級(超過五公頃至十公頃),每件徵收新臺
幣十萬元;第四等級(超過十公頃至二十公頃),每件徵
收新臺幣十五萬元;第五等級(超過二十公頃至五十公頃
),每件徵收新臺幣二十萬元;第六等級(超過五十公頃
至一百公頃),每件徵收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第七等級(
超過一百公頃),每件徵收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山坡地:第一等級(二公頃以下),每件徵收新臺幣三萬
元;第二等級(超過二公頃至五公頃),每件徵收新臺幣
六萬元;第三等級(超過五公頃至十公頃),每件徵收新
臺幣十六萬元;第四等級(超過十公頃至二十公頃),每
件徵收新臺幣二十萬元;第五等級(超過二十公頃至五十
公頃),每件徵收新臺幣二十四萬元;第六等級(超過五
十公頃至一百公頃),每件徵收新臺幣三十萬元;第七等
級(超過一百公頃),每件徵收新臺幣四十萬元。
第四條 依本標準所定應繳納之審查費,申請人應於申請時繳納,除有
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者外,不得以任何
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