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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小額採購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4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爲建立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小額採購作業制度,落實權
    責分明之採購行政,以提升採購效率及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指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採購案。
    本局之小額採購,得不經公告程序,免提供企劃書,由業務單位簽報
    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逕洽廠商辦理採購。惟各單位不得意圖規避
    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
    前項採購,業務或採購單位仍得視個案特性,評估是否辦理比價或議
    價,並將評估結果併同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所稱自辦採購,係指採購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由各單位自行辦
    理採購流程之小額採購。
    為簡化小額採購流程,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由各單位自辦採
    購,免會秘書室,採購金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授權各科(室)主
    管代為決行;逾新臺幣一萬元之小額採購,由秘書室辦理。



三、各單位辦理採購,除以共同供應契約廠商及法令規定(如綠色環保產
    品、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原住民族工
    作權保障法等)為優先辦理外,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各單位辦理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
    、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四、各單位辦理新臺幣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下之採購,應事先簽報局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經核准後始得辦理採購。
    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免估價單;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未達五萬元者,須有一家以上廠商估價單;採購金額新臺幣五萬
    元以上未達十萬元者,須有二家以上廠商估價單;因故未附估價單或
    取得估價單有困難者,應於簽案或請購單註明。
    採購物品為消耗品或未達新臺幣一千元之物品者,由使用單位自行登
    記列管,不需填寫財產或物品增加單;一千元以上之非消耗性物品或
    一萬元以上之財產,辦理核銷程序時,由秘書室財產管理承辦人辦理
    相關財產(物品)增加作業。
    自辦採購核銷時由自辦單位於採購單位之欄位核章,除有前項情形者
    ,免會秘書室,以簡化文書流程及提高採購效率。



五、本局各單位小額採購流程如下:
   (一)請購程序(預算動支推算):填具請購單或簽陳(含預算控管
         人員推算)會採購單位(秘書室或被授權自辦採購單位之採購
         人員)、預算控管簽核(會計室),經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章
         後,始得辦理採購。
   (二)憑證核銷程序:經(承)辦人於原黏貼憑證用紙黏貼發票或收
         據後,連同相關文件(如估價單、簽准公文、財產增加單等)
         依序送驗收證明人(經辦人與驗收證明人不得由同一人擔任)
         -單位主管-會辦單位(無會辦時免送)-採購單位(秘書室
         或被授權自辦採購單位之採購人員)-會計室-局長(或其授
         權人員)等核章。



六、各單位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
    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前項人員對於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或姻
    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八、本要點經局長核准後,自發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