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老人福利法第五條第三款及第
二十二條規定事項,提供本市老人服務及福利,特訂定本要點。
二、看護費用補助部分:
(一)補助對象:
1.設籍本市之老人,並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或領有榮民
院外就養金之榮民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者。
2.公費安置於本府委託照顧機構符合申請規定且具中低收入老人
生活津貼或低收入戶資格之老人。
3.符合前目之對象,得由其照顧機構行文檢附第三點第一款至第
七款文件及本府收容安置補助公文影本等資料,代向戶籍所在
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但委託收容照顧費用應按日扣除。機構之
外籍監護工及現有人員看護者,不予補助。
(二)補助項目:包括因傷、病住院治療,經醫師診斷書證明須請專職
人員看護者,但不包含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慢性病
療養非因急病入院者。入住各類加護病房、呼吸照顧(護)中心
、燒燙傷中心、骨髓移植病房及隔離病房期間不予補助。
(三)看護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1.列冊低收入戶之老人,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一千
八百元,由家人看護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七百五
十元。
2.符合本點第一款之補助對象其家庭總收入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
最低標準生活費之一點五倍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
臺幣一千五百元,由家人看護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
幣七百五十元。
3.符合本點第一款之補助對象其家庭總收入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
低標準生活費一點五倍者至二點五倍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
護費用新臺幣七百五十元,由家人看護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
費用新臺幣三百七十五元。
4.上列所稱之「每日」係以二十四小時計(含跨日之連續時數)
。超過十二小時但未滿二十四小時以十二小時計,未滿十二小
時不予補助;十二小時之補助標準為每日最高補助標準之二分
之一;所稱「家人」係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配偶、
直系親屬或二等旁系血親。
5.實際支付費用低於補助標準者,以實際支付金額或天數核定補
助款。
6.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一百二十日。
三、申請看護費補助應備證明文件:
申請看護費用補助者,應於出院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
件,向本市各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二)列冊低收入戶證明或領有或列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三)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其醫囑部分應敘明申請人住院期間「須專
人看護」、入出院時間及註明入住加護病房、隔離病房等各病房
起訖日期。
(四)醫院開具之臺中市老人傷病住院看護證明書。
(五)申請人或具領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具領人收據(金額及日期空白)。
(七)僱請專職人員看護者,該專職人員應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並應檢
附看護費用收據正本(需載明看護日期、時間起迄及每日看護費
用)、切結書、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影本或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書
影本等資格證明文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非本國籍之看護,
須附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影本)。
(八)申請人由家人看護者,應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書文件(如戶籍謄本
、身分證)、切結書,不需檢附看護費用收據。
(九)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具領補助款者,應另檢附委託書委由代理人
具領;代理具領人應以申請人之家屬為優先,里幹事、社工員或
與本府簽約之照顧機構等得代為具領。
(十)申請人未及提出申請即死亡者,由法定繼承人具領;法定繼承人
有二人以上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共同委任切結書,由受
任人具領;如無法定繼承人者,不予發放,但與本府簽約之照顧
機構代為具領者,不在此限。
四、醫療費用補助部分:
(一)補助對象:符合第二點補助對象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
配,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無力負擔
醫療應自行負擔之傷病費用者。
(二)補助項目:為全民健康保險就醫之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最近三個
月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以疾病、傷害
之醫療為限,但下列項目不予補助:
1.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洗牙、齒列矯正、整容、整
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及材料費、衛
材費、自購藥品器材、疾病預防及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
或節育結紮。
2.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病房費、營養品費、膳食費、雜費、電話
費、行政費、證明書、掛號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
3.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之醫療給付而選擇自行給付或使用不給付
之用藥者。但經醫療院所證明為治療所必須者,得以補助。
(三)補助標準:補助其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百分之五十。每人每年
度傷病醫療補助以新臺幣十五萬元整為限。
五、申請醫療費補助應備證明文件:
申請醫療費用補助者,應於出院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
件,向本市各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二)領有或列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三)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
(四)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五)申請人或具領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切結書。
(七)具領人收據(金額及日期空白)。
六、申請本補助者不得於同時段重複申請公費安置收容費、特別照顧津貼
、身心障礙者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身心障礙者教養費等其他看護補助
或依其他法令領取性質相同之補助。
前項相同性質之補助,由本府認定之。
七、申請人或具領人如有虛偽不實申請而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本府停
止費用補助,並追回已領取費用,如有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法辦。
如所送資料填報不實、隱匿事實、溢領補助或違反相關
法令者,由本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於三十日內返還;
屆期未返還者,由本府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八、如有特殊情形者,依專案簽准辦理。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辦理,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申
請補助。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另定之。
十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以前住院者,補助項目與標準應適用
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府授社青字第一零五零零八七一四六號函
下達之修正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