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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老人福利法第五條第三款及第二
十二條規定事項,提供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老人服務及福利,特
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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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看護費用補助部分:
(一)補助對象:
1、設籍本市之老人,並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或領有榮
民院外就養金之榮民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者。
2、公費安置於本府委託照顧機構符合申請規定且具中低收入老
人生活津貼或低收入戶資格之老人。
3、符合前目之對象,得由其照顧機構行文檢附第三點應備證明
文件及本府收容安置補助公文影本等資料,代向戶籍所在地
區公所提出申請。但委託收容照顧費用應按日扣除。機構之
外籍監護工及現有人員看護者,不予補助。
(二)補助項目:
1、因傷、病住院治療,經醫師診斷書證明須由專人看護者。但
不包含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慢性病非因急病入
院者。
2、前目所稱專人,係指專職人員或家人:
(1)專職人員:應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非為民法第一千一百
十四條規定之親屬。
(2)家人: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配偶、直系親屬或二等
旁系血親。
3、入住各類加護病房、呼吸照顧(護)中心、燒燙傷中心、骨
髓移植病房、隔離病房、安寧病房及復健病房等相關性質病
房期間不予補助。
(三)看護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1、列冊低收入戶之老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一千八
百元,由家人看護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上限新臺幣十八萬元,其中家人看護者
,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上限新臺幣三萬七千五百元。
2、符合第一款之補助對象其家庭總收入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
低標準生活費之一點五倍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
臺幣一千五百元,由家人看護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
臺幣七百五十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上限新臺幣十五萬元,
其中家人看護者,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上限新臺幣三萬七千五
百元。
3、符合第一款之補助對象其家庭總收入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
標準生活費一點五倍者至二點五倍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
護費用新臺幣七百五十元,由家人看護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
護費用新臺幣三百七十五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上限新臺幣
七萬五千元,其中家人看護者,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上限新臺
幣一萬八千七百五十元。
4、上列所稱之每日係以二十四小時計(含跨日之連續時數)。
超過十二小時但未滿二十四小時以十二小時計,未滿十二小
時不予補助;十二小時之補助標準為每日最高補助標準之二
分之一。
5、實際支付費用低於補助標準者,以實際支付金額或天數核定
補助款。
6、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上限及每年度最高補助額度,依看護
期間之資格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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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看護費用補助者,應於出院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
文件,向本市各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二)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其醫囑部分應敘明申請人住院期間「須專
人看護」、入出院時間及註明入住加護病房、呼吸照顧(護)中
心、燒燙傷中心、骨髓移植病房、隔離病房、安寧病房及復健病
房等各病房起訖日期。
(三)住院看護證明書正本,由照顧者填寫證明書,再由醫院主治醫師
、護理人員或社工員蓋職名章證明。
(四)僱請專職人員看護者,該專職人員應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並應檢
附看護費用收據正本(需載明看護日期、時間起迄及每日看護費
用)、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影本或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書影本等
資格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非本國籍之看護,須
附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影本);申請人由家人看護者,應檢附親
屬關係證明書文件(如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
(五)具領人領據。
(六)具領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如無郵局及金融機構存摺
或因帳戶遭凍結或其他因素需開立無劃線支票,應填具切結書。
(七)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應檢附委託書,代理人應以申請人直
系親屬為優先。
(八)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具領補助款者,應另檢附委託書委由代理人
具領;代理具領人應以申請人之家屬為優先,里幹事、社工員或
與本府簽約之照顧機構等得代為具領。
(九)醫院及相關安置機構代墊者,得由代墊單位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
所提出申請,並檢附代墊切結書。
(十)申請人未及提出申請即死亡者,得由法定繼承人申請;申請人提
出申請後,於具領前死亡者,由法定繼承人具領,法定繼承人有
二人以上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共同委任切結書,由受任
人具領;如無法定繼承人者,不予發放。但醫院或與本府簽約之
照顧機構代為具領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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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醫療費用補助部分:
(一)補助對象:符合第二點補助對象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
配,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
,無力負擔醫療應自行負擔之傷病費用者。
(二)補助項目:為全民健康保險就醫之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最近三個
月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以
疾病、傷害之醫療為限。但下列項目不予補助:
1、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洗牙、齒列矯
正、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
士、指定藥品及材料費、衛材費、自購藥品器材
、疾病預防及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
結紮。
2、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病房費、營養品費、膳食費
、雜費、電話費、行政費、證明書、掛號費及其
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3、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之醫療給付而選擇自行給付
或使用不給付之用藥者。但經醫療院所證明為治
療所必須者,得以補助。
(三)補助標準:補助其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百分之五十。每人每年
度傷病醫療補助以新臺幣十五萬元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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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醫療費用補助者,應於出院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
文件,向本市各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二)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
(三)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四)自費項目使用證明書。
(五)切結書。
(六)具領人領據。
(七)具領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如無郵局及金融機構存摺
或因帳戶遭凍結或其他因素需開立無劃線支票,應填具切結書。
(八)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應檢附委託書,代理人應以申請人直
系親屬為優先。
(九)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具領補助款者,應另檢附委託書委由代理人
具領;代理具領人應以申請人之家屬為優先,里幹事、社工員或
與本府簽約之照顧機構等得代為具領。
(十)醫院及相關安置機構代墊者,得由代墊單位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
所提出申請,並檢附代墊切結書。
(十一)申請人未及申請即死亡者,得由法定繼承人申請;申請人提出
申請後,於具申領前死亡者,由法定繼承人具領,法定繼承人
有二人以上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共同委切結書,由受
任人具領;如無法定繼承人者,不予發放。但醫院或與本府簽
約之照顧機構代為具領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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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本補助者不得於同時段重複申請公費安置收容費、特別照顧津貼
、身心障礙者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
費用補助等其他看護補助或依其他法令領取性質相同之補助。
前項相同性質之補助,由本府認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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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或具領人如有虛偽不實申請而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本府停
止費用補助,並追回已領取費用,如有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法辦。
前項已領取費用,由本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於三十日內返
還;屆期未返還者,由本府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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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如有特殊情形者,依專案簽准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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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辦理,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申
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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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