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
例有關劃定臺中市山坡地範圍及其檢討變更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臺中市山坡地範圍劃定,係指依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及山坡地保
育利用條例第三條,除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
經本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下列情
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為山坡地範圍之公、私有土
地:
(一)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
(二)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符合前項各款之公私有土地,而未劃入山坡地範圍者,得經檢討後劃
入山坡地範圍。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辦機關為本府水利局,協辦機關為本府
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本府農業局、本府地政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及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各區公所。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水利局:
1、審議及會勘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
2、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核定後據以公告。
3、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等核定公告案件函轉區公所公開展示。
4、山坡地範圍查詢疑義案件答復處理。
5、協調、督導地籍圖冊資料提供。
6、協調、督導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作業。
7、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修正山坡地範圍劃定、檢討變更案件及異
議案件處理。
8、保管本府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資料並提供閱覽及
範圍查詢案件答復處理。
9、受理山坡地範圍劃入(出)建議書及現場勘查擬劃入(出)地點。
10、審議山坡地範圍之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
(二)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1、提供增編之原住民保留地劃入山坡地範圍圖冊資料。
2、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三)本府農業局:
1、提供國有林班或保安林分布圖或地籍清冊等資料。
2、提供解除國有林班地或保安林圖冊或地籍清冊資料。
3、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四)本府地政局:
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作業。
(五)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山坡地範圍劃入時,提供試驗用林地分布圖等資料。
2、提報主管土地劃入、劃出山坡地範圍圖冊資料。
3、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六)本市各地政事務所:
1、負責地籍圖及土地清冊列印提供。
2、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七)區公所:
1、辦理山坡地範圍初劃草案公開展示、異議受理並彙轉。
2、配合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3、本府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資料保管並提供閱覽。
四、辦理山坡地範圍檢討作業時,除由各區公所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動檢
討提報外,土地所有權人、相關關係人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提出
建議書。
前項建議書應向本府水利局提出,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議人姓名、住址;建議人為法人或機關、團體者,其名稱、負
責人及地址。
(二)建議劃入或劃出之地點及地號、地段。
(三)範圍圖:使用五千分之一地形圖或像片基本圖標示其範圍。
(四)劃入或劃出之理由。
(五)山坡地範圍劃出區檢討表。
第一項建議書應由主管機關公告週知,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五、已劃定為山坡地範圍之土地,經檢討其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
用之需要,符合下列情形者,劃出山坡地範圍:
(一)平均坡度未滿百分之五。
(二)未在崩塌地、土石流危險溪流影響範圍內、區內未曾佈設土石災
害防治工程設施且未位於有洪患之虞之坑谷低漥區。
(三)其鄰接特定水土保持區、陡坡區已依下列規定退縮。但退縮區不得
劃出山坡地範圍:
1、與特定水土保持區臨接者,應自境界線退縮三十公尺以上。
2、與陡坡區鄰接劃出區鄰接土地之自然均質坡度十五度以上者,應依
其地質自境界線退縮如表一規定之距離。陡坡區含二種以上之複合
坡度時,其應退縮距離依表二公式計算之。劃出區與陡坡區間存在
無須退縮之緩坡區時,其退縮距離得扣除該緩坡區之寬度。
(四)劃出區之連續聚集面積須大於十公頃。但鄰接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二
月六日公告(臺灣省政府於六十九年二月六日府農山字第120166號
公告)之山坡地範圍界線地區者,不在此限。
六、辦理山坡地範圍檢討作業時,應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
量所出版之最新版及六十九年二月六日前之五千分之ㄧ像片基本圖為作
業基圖。
七、坡度分析應利用作業基圖上之等高線疏密度分別以坵塊法及等高線法求
得之坡度分布圖作為研判之依據:
(一)坵塊法:
1、在五千分之一像片基本圖上,以邊長八十公尺劃平行於座標方格
線之方格,以下列公式求其平均坡度:
S(%)= (nπΔh/8L)×100
式中:
S:方格內平均坡度(%)。
n:等高線與方格邊交點數之總和。
π:圓周率(3.14)。
△h:等高線間距(公尺)。
L:方格(坵塊)邊長。
公式中n值與S值之關係如下:
2、參照作業基圖上等高線疏密度之分布情形,定其劃出區之天然
地形境界線。
(二)等高線法:
1、坡度以相鄰等高線之高差及其垂直線之水平距離計算求得:
S(%)=△h/L×100
式中:
S(%):坡度(百分比)。
△h:等高線間距(公尺)。
L:兩等高線間垂直線之水平距離(公尺)。
2、在五千分之一像片基本圖上,相鄰等高線間距已定為五公尺,其
垂直線之水平距離與坡度之關係如下:
八、劃出區之坡度分布及環境狀況應經現場勘驗確認。劃出區與陡坡區鄰
接時,應以實際坡度及其邊坡穩定狀況作為作業基準,以確保環境安
全。
九、劃出區範圍經檢討確定後,應將其境界線套繪在地籍圖上,而以套繪
後地籍圖邊界為劃出區定案境界線。
劃出區範圍與地籍邊界不相一致時,其處理原則如下:
(一)該宗土地劃出區範圍面積與地籍邊界面積差異未達20%時,在
非退縮區以地籍邊界為劃出區定案邊界;在退縮區以退縮區內
界為定案邊界。
(二)該宗土地劃出區範圍面積與地籍邊界面積差異大於20%時,以
劃出區範圍為定案範圍。
十、 各區公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關係人提出山
坡地範圍劃出區申請時,應填具「山坡地範圍劃出區檢討表」(
格式如表三),連同相關資料圖一併提出。
十一、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程序:
(一)山坡地範圍劃入作業程序:
1.受理山坡地範圍劃入建議書。
2.初步勘劃(以下簡稱初劃):
提報機關利用像片基本圖先行初劃,再赴現場勘查修正,將範
圍界線描繪在四千八百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之地籍圖上。
3.繪製圖冊:
於四千八百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地籍圖、二萬五千分之一
區地段圖、五萬分之一地形圖上繪製綠色山坡地範圍界線,並
於範圍內註記「山坡地」、範圍外註記「平地」或「林地」,
製作初勘圖、山坡地範圍地段明細表及山坡地範圍劃入土地清
冊(如表四)等圖說各二份。
4.初劃圖展示及異議處理:
圖說一份由區公所公開展示三十日,展示期滿,疑義地區由各
區公所函請本府及地政事務所現場勘查處理,依勘查結果修正
界線後,備圖說十份函報本府審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
土地劃入山坡地範圍,得不經初劃展示程序,逕付審查。
5.審查及修正:
由本府水利局會同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農業局、地政局等
機關,依山坡地範圍劃入審查意見表(如表五)所列條件審查
修正山坡地範圍劃入案件,製作各種圖說各十份後,簽報本府
。
(二)山坡地範圍劃出作業程序:
1.受理山坡地範圍劃出建議書。
2.現場勘查擬劃出地點。
3.繪製圖冊:
提報機關就範圍檢討變更之地區,應製作符合本要點第6點之「
坡度分布圖」、「山坡地範圍劃出區檢討表」,及劃出山坡地之
土地清冊(如表四),備妥以上圖說各二份;另於四千八百分之
一(或五千分之一)地籍圖、二萬五千分之一鄉鎮市地段圖、五
萬分之一地形圖上標明下列圖例:
(1)原劃定界址:以綠色虛線表示原劃定界址。
(2)變更之界址:以綠色實線表示變更之界址。
(3)檢討範圍內註記「山坡地」,範圍外註記「平地」或「林地
」。
4.初劃圖展示及異議處理:
圖說一份由區公所公開展示三十日,展示期滿,疑義地區由各區
公所函請本府及地政事務所現場勘查處理,依勘查結果修正界線
後,備圖說十份函報本府審查。
5.審查及修正:
由本府水利局會同本府農業局、地政局、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等機
關,依山坡地範圍劃出審查意見表(如表六)所列條件審查修正
山坡地範圍劃出案件,製作各種圖說各十份後,簽報本府。
(三)審查方式:
本府得設置審議小組,以合議制方式辦理審議工作。審議小組設
置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四)陳報核定:
經審查完成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由本府陳報行政
院核定。
(五)公告:
山坡地範圍劃定、範圍變更圖說,奉行政院核定後,由本府辦理
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六)公開展示:
經核定之山坡地範圍劃定、範圍變更圖說,由本府辦理公告,公
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同時函送變更地所在地之區公所公開
展示,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展示完竣,由本府及變更地所在地區公所各保存清晰之圖說一份
,以備閱覽。
十二、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後,由本府水利局將相關資料函送地政
機關,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變更編定使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