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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
例有關劃定臺中市山坡地範圍及其檢討變更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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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市山坡地範圍劃定,指依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及山坡地保育
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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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辦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
水利局),協辦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原住民
族事務委員會)、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臺中市政府
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臺中市各地政事務
所(以下簡稱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及臺中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市各
區公所),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水利局:
1.審議及會勘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及核轉。
2.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核定後據以公告。
3.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等核定公告案件函轉區公所公開
展示。
4.山坡地範圍查詢疑義案件答復處理。
5.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修正山坡地範圍劃定、檢討變更案
件及異議案件處理。
6.保管本府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資料並提供
閱覽及範圍查詢案件答復處理。
7.受理山坡地範圍劃入(出)建議書。
8.山坡地範圍劃定及通盤檢討。
(二)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1.提供增編之原住民保留地劃入山坡地範圍圖冊等資料。
2.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三)農業局:
1.提供國有林班或保安林分布圖或地籍清冊等資料。
2.提供解除國有林班地或保安林圖冊或地籍清冊等資料。
3.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四)地政局: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作業。
(五)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山坡地範圍個案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之提報。
2.山坡地範圍劃入時,提供試驗用林地分布圖等資料。
3.提報主管土地劃入、劃出山坡地範圍圖冊資料。
4.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六)本市各地政事務所:
1.負責地籍圖及土地清冊列印之提供。
2.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七)本市各區公所:
1.山坡地範圍個案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之提報。
2.山坡地範圍初劃草案公開展示、異議受理並彙轉。
3.配合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4.本府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資料保管並提供
閱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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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山坡地範圍檢討作業時,除由本市各區公所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主動檢討提報外,土地所有權人、相關關係人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亦得提出建議書。
前項建議書應向水利局提出,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議人姓名、住址;建議人為法人或機關、團體者,其名稱、
負責人及地址。
(二)建議劃入或劃出之地點及地號、地段。
(三)範圍圖:使用五千分之一地形圖或像片基本圖標示其範圍。
(四)劃入或劃出之理由。
(五)山坡地範圍劃出區檢討表。
第一項建議書應由水利局公告週知,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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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劃定為山坡地範圍之土地,經檢討其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
利用之需要,符合下列情形者,劃出山坡地範圍:
(一)平均坡度未滿百分之五。
(二)未在地質敏感區(活動斷層、山崩與地滑、土石流)、土石流潛
勢溪流影響範圍內、區內未曾設置土石災害防治工程設施且未
位於洪氾區一級管制區及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
(三)其鄰接特定水土保持區、陡坡區已依下列規定退縮。但退縮區
不得劃出山坡地範圍:
1.與特定水土保持區臨接者,應自境界線退縮三十公尺以上。
2.劃出區土地鄰接自然均質坡度十五度以上且邊坡高度超過五
公尺範圍者,應依其地質自境界線退縮如表一規定之距離。
陡坡區含二種以上之複合坡度且邊坡高度超過五公尺範圍時
,其應退縮距離依表二公式計算之。劃出區與陡坡區間存在
無須退縮之緩坡區時,其退縮距離得扣除該緩坡區之寬度。
(四)劃出區之連續聚集面積須大於十公頃。但鄰接公告之山坡地範
圍界線地區者,不在此限。
經審議應規劃設置滯洪設施者,於完成設置始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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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山坡地範圍檢討作業時,應以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出版之最新版
五千分之ㄧ像片基本圖為作業基圖。無像片基本圖者,得採用不小於
五千分之ㄧ之相關圖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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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坡度分析應利用作業基圖上之等高線疏密度,原則採坵塊法(適用於
未有地形均質區分布圖時),並得輔以等高線法(適用於已有地形均質
區分布圖時)求得之坡度分布圖作為研判之依據:
(一)坵塊法:
1.在五千分之一像片基本圖上,以邊長八十公尺劃平行於座標
方格線之方格,以下列公式求其平均坡度:
S(%)= (nπΔh/8L)×100
式中:
S:方格內平均坡度(%)。
n:等高線與方格邊交點數之總和。
π:圓周率(3.14)。
△h:等高線間距(公尺)。
L:方格(坵塊)邊長。
公式中n值與S值之關係如下:
n值 |
坡度(S%) |
≦2 |
<5﹪ |
≦4 |
≦10﹪ |
≦12 |
≦30﹪ |
≦22 |
≦55﹪ |
≦40 |
≦100﹪ |
2.參照作業基圖上等高線疏密度之分布情形,定其劃出區之天
然地形境界線。
(二)等高線法:
1.坡度以相鄰等高線之高差及其垂直線之水平距離計算求得:
S(%)=△h/L×100
式中:
S(%):坡度(百分比)。
△h:等高線間距(公尺)。
L:兩等高線間垂直線之水平距離(公尺)。
2.在五千分之一像片基本圖上,相鄰等高線間距已定為五公尺
,其垂直線之水平距離與坡度之關係如下:
等高線間距之水平距離L1(cm) |
相當之地面距離L2(m) |
坡度
S(%) |
≧2 |
≧100 |
≦5 |
≧1 |
≧50 |
≦10 |
≦0.3 |
≦15 |
≧30 |
≦0.18 |
≦9 |
≧55 |
≦0.1 |
≦5 |
≧100 |
坡度分析經比對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四日前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之五
千分之ㄧ像片基本圖,原始坡度百分之五以上者,不得劃出山坡地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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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劃出區之坡度分布及環境狀況應經現場勘驗確認。劃出區與陡坡區鄰
接時,應以實際坡度及其邊坡穩定狀況作為作業基準,以確保環境安
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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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劃出區範圍經檢討確定後,應將其境界線套繪在地籍圖上,而以所得
地籍圖邊界為劃出區定案境界線。劃出區範圍與地籍邊界不相一致時
,在非退縮區以地籍邊界劃出區為定案邊界;在退縮區以退縮區內界
為定案邊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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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市各區公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關係人提出
山坡地範圍劃出區申請時,應填具「山坡地範圍劃出區檢討表」(格
式如表三),連同相關資料圖一併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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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程序:
(一)山坡地範圍劃入作業程序:
1.受理山坡地範圍劃入建議書。
2.初步勘劃(以下簡稱初劃):
提報機關利用像片基本圖先行初劃,再赴現場勘查修正,
將範圍界線劃於四千八百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地籍圖
。
3.繪製圖冊:
於四千八百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地籍圖、二萬五千分之一
區地段圖、五萬分之一地形圖上繪製綠色山坡地範圍界線
,並於範圍內註記山坡地、範圍外註記平地或林地,製作
初勘圖、山坡地範圍地段明細表及山坡地範圍劃入土地清
冊(如表四)等圖說各二份。
4.初劃圖展示及疑義處理:
圖說一份由辦理檢討範圍所在地之區公所公開展示三十日
,展示期滿,疑義地區由該區公所函請本府及該區管轄地
政事務所現場勘查處理,依勘查結果修正界線後,備圖說
十份函報本府審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土地劃入山
坡地範圍,得不經初劃展示程序,逕付審查。
5.審查及修正:
由水利局會同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農業局、地政局等機關
,依山坡地範圍劃入審查意見表(如表五)所列條件審查
修正山坡地範圍劃入案件,製作各種圖說各十份後,簽報
本府。
(二)山坡地範圍劃出作業程序:
1.受理山坡地範圍劃出建議書。
2.現場勘查擬劃出地點。
3.繪製圖冊:
提報機關就範圍檢討變更之地區,應製作符合本要點第
七點之「坡度分布圖」、「山坡地範圍劃出區檢討表」
,及劃出山坡地之土地清冊(如表四),備妥以上圖說
各二份;另於四千八百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地籍圖
、二萬五千分之一區地段圖、五萬分之一地形圖上標明
下列圖例:
(1)原劃定界址:以綠色虛線表示原劃定界址。
(2)變更之界址:以綠色實線表示變更之界址。
(3)檢討範圍內註記山坡地,範圍外註記平地或林地。
4.初劃圖展示及疑義處理:
圖說一份由辦理檢討範圍所在地之區公所公開展示三十
日,展示期滿,疑義地區由該區公所函請本府及該區管
轄地政事務所現場勘查處理,依勘查結果修正界線後,
備圖說十份函報本府審查。
5.審查及修正:
由水利局會同農業局、地政局、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等機
關,依山坡地範圍劃出審查意見表(如表六)所列條件
審查修正山坡地範圍劃出案件,製作各種圖說各十份後
,簽報本府。
(三)審查方式:
本府得設置審議小組,以合議制方式辦理審議工作。審議
小組設置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四)陳報核定:
經審查完成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由本府陳
報行政院核定。
(五)公告:
山坡地範圍劃定、範圍變更圖說,奉行政院核定後,由本
府辦理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六)公開展示:
經核定之山坡地範圍劃定、範圍變更圖說,由本府辦理公
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同時函送變更地所在地
之區公所公開展示,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展示完竣
,由本府及變更地所在地區公所各保存清晰之圖說一份,
以備閱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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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府辦理山坡地範圍劃定及通盤檢討案件,應將山坡地範圍劃定及
檢討變更計畫逕送檢討範圍所在地之區公所辦理初劃展示及疑義處
理,經臺中市政府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審議小組審議通過,
再經陳報行政院核定後,由本府辦理公告,並依前點第六款規定公
開展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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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後,由水利局將相關資料函送地政局,
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變更編定使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