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為積極強化本市社會安全網之建構,並提供相關網絡間諮詢及
業務協調,依據行政院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院臺衛字第一○七○○
○三二五一號函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特設臺中市強化社會
安全網推動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布建社會福利中心整合社會救助與福利服務事項。
(二)整合保護性服務與高風險家庭服務事項。
(三)整合加害人合併精神疾病與自殺防治服務事項。
(四)整合跨體系合作機制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
長或秘書長一人兼任,其餘成員如下:
(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局長。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局長。
(三)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局長。
(四)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局長。
(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六)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局長。
(七)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八)臺中市和平區公所區長。
(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一人。
(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庭長一人。
四、本會報每四個月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
召集人主持,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亦不克
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主持。
五、本會報召開會議前,必要時得由社會局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民
間團體代表列席。
六、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局副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報事務。
七、本會報得視業務需要,納編臺中市政府相關局、處、會人員成立工作
小組;幕僚作業,由社會局辦理。
八、本會報召開前,應由社會局辦理幕僚會議,以蒐整強化社會安全網執
行策略、行政措施,由社會局局長或社會局副局長召集相關局、處、
會業務主管進行研議、業務協調及文稿審議。
九、本會報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臺中市政府名義行之。
十、本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報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