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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強化社會安全網推動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12009849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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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為積極強化本市社會安全網之建構,並提供相關網絡間諮詢及
    業務協調,特設臺中市強化社會安全網推動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強化社會安全網,建構安全社會環境。
 (二)促進預防功能,精進危機處理機制。
 (三)精進資源布建與服務深化,強化跨機關資源連結與轉銜機制。
 (四)促進跨機關溝通,落實協調機制。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
    長或秘書長一人兼任,其餘成員如下:
  (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簡任層級主管一人。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簡任層級主管一人。
  (三)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簡任層級主管一人。
  (四)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簡任層級主管一人。
  (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簡任層級主管一人。
  (六)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簡任層級主管一人。
  (七)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簡任層級主管一人。
  (八)臺中市和平區公所區長。
  (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一人。
  (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庭長一人。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報每四個月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
    召集人主持,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亦不克
    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主持。
五、本會報召開會議前,必要時得由社會局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民
    間團體代表列席。
六、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局副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報事務。
七、本會報得視業務需要,納編臺中市政府相關局、處、會人員成立工作
    小組;幕僚作業,由社會局辦理。
八、本會報召開前,得視需要由社會局辦理幕僚會議,以蒐整強化社會安
    全網執行策略、行政措施,由社會局局長或社會局副局長召集相關局
    、處、會業務主管進行研議、業務協調及文稿審議。
九、本會報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臺中市政府名義行之。
十、本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報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