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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工程品質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工程品質督導小組為落實執行工程案件品質督導及
    考核事項,以提升工程施工品質、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預防工程缺失
    發生,並落實自主查核機制,督導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及進度等事項,
    設置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工程品質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小組品質督導及考核之工程範圍如下:
    (一)本局主辦公告金額以上之公共工程。
    (二)其他特殊案件工程。


三、本小組之任務範圍如下:
    (一)提供工程案件施工品質、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預防工程缺失發生
        等意見。
    (二)本小組以現場各項施工作業品質為主要督導項目事項。
    (三)本小組視工程進度安排督導時機,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辦理,並
        得採預先或不預先通知方式赴工地進行督導,並就督導記錄備查
        。


四、本小組設召集人一人,綜理工程品質督導及考核事宜,由臺中市政府
    民政局主任秘書兼任;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工程品質督導
    及考核事宜,由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處長兼任; 另置委員若干人,
    由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局長指派本局及所屬機關具有工程專門知識或相
    關工作經驗人員兼任之。
    本小組另置相關工作經驗之人員兼任之執行秘書一職,由臺中市生命
    禮儀管理處秘書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小組行政事務。
    另設工程案件承辦人為臨時兼任委員(因工程案件期程為任命時間,
    工程主辦人員及工程主辦單位主管)。本小組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工
    程專家、學者擔任外聘委員。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任之。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派。補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
    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之專家學者得依有關規定核發出席費
    。
    另設工程案件承辦人為臨時兼任委員(因工程案件期程為任命時間)。


六、本小組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加開,檢討工程施工品質、勞工
    安全衛生管理及預防工程缺失發生,並得依工程實際狀況,隨機赴現
    場瞭解並督導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及進度等事項。
    本小組會議由總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並得視需要邀請工程主辦機
    關、規劃設計單位、監造單位、工程承攬廠商及有關單位列席。


七、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各工程之工程管理費
    或相關費用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