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揮里活動中心使用功能,並提供各機關團體及個人從事正當休閒娛樂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里活動中心,指下列各里活動中心:
(一)公有市場附建撥用之里活動中心。
(二)本府或區公所編列預算興建之里活動中心。
(三)其他經本府核定,由本府、區公所管理之里活動中心。
三、里活動中心由各該轄區公所管理,其管理維護費用(含水電費),由該區公所依實際需要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四、里活動中心除提供里辦公處作為集會及文康娛樂活動外,各機關、團體或個人需使用活動中心者,均應向區公所申請使用,以提高使用效益,但不得供作居住或營業之用。
五、申請使用里活動中心,應向區公所提出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依下列規定辦理後始得使用:
(一)機關團體應備公函,個人申請需持身分證,並繳納租用費及保證金。
(二)由民間社團舉辦之公益慈善、社會教育或藝文活動,且無涉有營利之行為,經本府同意者,得免收取租用費,但仍應繳交保證金。
(三)社區發展協會舉辦社區民眾活動,除長駐性之社團或具有營利性質之活動者外,得申請免繳租用費,但仍應繳交保證金。
(四)本府及所屬機關因公務而舉辦之集會或活動,免繳租用費及保證金。
(五)長駐性之公益慈善團體辦理非營利性之事業,區公所得視實際狀況酌減租用費。
前項第二款由民間社團所舉辦之活動,應檢附活動計畫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同意後,由申請人檢附場地復原切結書向區公所申請使用並繳交保證金。舉辦活動時,如有違反切結內容,保證金不予發還。
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長期使用里活動中心者,應於同意後每年與區公所簽訂使用契約。
六、申請里活動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租用;已同意租用者,應停止使用:
(一)違反法令規定。
(二)活動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影響週邊鄰居安寧,經勸導不改善。
(四)活動以供作營業性牟利為目的。
(五)辦理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所轉讓他人使用。
(六)使用場地造成活動中心破壞情形嚴重。
(七)曾借用場地,不遵守管理規定,登記有案,未滿一年。
七、經同意使用里活動中心者,除經管理單位同意外,不得就其固定設備擅自拆卸、搬動或攜出,使用完畢後應恢復原狀,如有損壞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八、申請使用里活動中心之單位或個人,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妥為處理。
九、里活動中心各項財物、圖書及器材設備,區公所均應登記並列冊管理。
區公所應訂定里活動中心使用須知並懸掛於活動中心內,供民眾遵行。
十、里活動中心租用收費基準如下:
(一)里活動中心租用費,應依場地之大小、地理位置及使用之附屬設備,依據本市各區里活動中心租用費基準表(如附表二),由各區公所就實際情形自訂使用管理規定,報本府備查。
(二)申請使用里活動中心經同意後,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致不能使用時,申請使用者得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
(三)申請使用者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應於原訂使用日期前,向管理單位辦理註銷或改期手續,逾期不予受理,所繳之租用費不予退還,但保證金仍無息發還。
十一、區公所收取之里活動中心租用費百分之八十作為管理維護費及設備費,百分之二十應繳入市庫,其相關收入、支出以收支對列方式透列預算辦理。
十二、里活動中心經依規申請准予使用後,均應填具使用登記簿(如附表三),並由區公所派員加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