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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及所屬機關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
民國 107 年 09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積極照護本局及所屬機關人員身
    心健康,落實推動自主健康管理,預防疾病發生,以期達到早期發現
    早期治療之效,營造健康活力組織,進而提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原
    則。

二、補助費用及適用對象如下:
   (一)每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一萬六千元之適用對象:
     1、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督察長。
     2、各分局長、(大)隊長。
   (二)每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八千元或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
       查費一萬六千元之適用對象:警政監。
   (三)每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或每二年補助一次健
       康檢查費七千元之適用對象:各分局、(大)隊四十歲以上編制
       內警察人員。
   (四)每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之適用對象:交通警
       察大隊不限年齡編制內警察人員。
   (五)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之適用對象(均限
       四十歲以上人員):
     1、局本部編制內警察人員、公務人員。
     2、各分局、(大)隊編制內公務人員。
   (六)每三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之適用對象:各分
       局、(大)隊未滿四十歲編制內警察人員。
   本局及所屬機關編制內警察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每年一次
   給予公假一天前往受檢;公務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每二年一
   次給予公假一天前往受檢,並須由受檢人員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十歲以上人員,係指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滿四十歲者。
   本局及所屬機關編制內工友、技工及駕駛之健康檢查事項,依臺中市
   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技工駕駛健康檢查補助實施要點辦理。

三、受檢人員須於不影響公務前提下,事先向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提出公
    假申請,並辦妥請假手續方得前往檢查;受檢人員得以補助當年度
    公假一天前往受檢,惟因職務異動致得補助之健康檢查費增加而申
    請再一次檢查者,各機關得依其檢附之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連
    同前一次最高給予二日。
    受檢人員於當年度以自費或申請健康檢查補助提出公假者,最高給
    予一日。

四、實施健康檢查之項目,由受檢人員依補助額度及個人健康狀況,自
    行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限於醫院及教學醫
    院)、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
    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之。

五、健康檢查費用由受檢人員先行負擔,於當年度內填寫補助費申請表
    並檢附醫療院所或機構之健康檢查繳費收據正本,向人事單位申請
    補助。
    實施對象於當年度內已申請他項健康檢查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項
    補助。
    本局及所屬機關應繕造實施健康檢查情形之清冊,並予以列管。

六、健康檢查所需經費由本局及所屬機關相關預算項下勻支;另交通警
    察大隊已納編之基準需求不足部分,由該大隊相關預算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