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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及所屬機關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9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警人字第112011017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警察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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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積極照護本局及所屬機關人員身
    心健康,落實推動自主健康管理,預防疾病發生,以期達到早期發現
    早期治療之效,營造健康活力組織,進而提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原
    則。
二、補助費用及適用對象如下:
  (一)每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一萬六千元之適用對象:
      1、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督察長。
      2、各分局長、(大)隊長。
  (二)每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八千元或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
          檢查費一萬六千元之適用對象:警政監。
  (三)每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或每二年補助一次
          健康檢查費九千元之適用對象:
      1、各分局、(大)隊(交通警察大隊除外)四十歲以上編制內
             警察人員。
      2、交通警察大隊不限年齡編制內警察人員。
  (四)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之適用對象(均
          限四十歲以上人員):
      1、局本部編制內警察人員、公務人員。
      2、各分局、(大)隊編制內公務人員。
      3、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
             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且於現職機關連續服務滿一年。
  (五)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之適用對象(均
          限四十歲以上人員):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
          及業務助理管理要點進用之人員,且於現職機關連續服務滿一
          年。
  (六)每三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之適用對象:各
          分局、(大)隊未滿四十歲編制內警察人員。
     本局及所屬機關編制內警察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每年一次
     給予公假一天前往受檢;公務人員及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依行
     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依臺中市政府
     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及業務助理管理要點進用之人員,自費參加
     健康檢查者,得每二年一次給予公假一天前往受檢,並須由受檢人員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十歲以上人員或連續服務滿一年以上之人員,係指前一年度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已符合資格者。
     第一項第一款人員當年度未申請補助者,其補助額度得累積保留至次
     一年度。但於次一年度仍未使用者,視為放棄。
     本局及所屬機關編制內工友、技工及駕駛之健康檢查事項,依臺中市
     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技工駕駛健康檢查補助實施要點辦理。
三、受檢人員須於不影響公務前提下,事先向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提出公假
    申請,並辦妥請假手續方得前往檢查;受檢人員得以補助當年度公假
    一天前往受檢,服務機關依受檢證明文件核予公假,惟因職務異動致
    得補助之健康檢查費增加而申請再一次檢查者,各機關得依職務異動
    檢附之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連同前一次最高給予二日。
    受檢人員於當年度以自費或申請健康檢查補助提出公假者,最高給予
    一日。
四、實施健康檢查之項目,由受檢人員依補助額度及個人健康狀況,自
    行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限於醫院及教學醫
    院)、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
    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之。
五、健康檢查費用由受檢人員先行負擔,於當年度內填寫補助費申請表
    並檢附醫療院所或機構之健康檢查繳費收據正本,向人事單位申請
    補助。
    實施對象於當年度內已申請他項健康檢查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項
    補助。
    本局及所屬機關應繕造實施健康檢查情形之清冊,並予以列管。
六、健康檢查所需經費由本局及所屬機關年度預算科目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