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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公布欄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3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各類法定公告事項及公文書之張貼,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


三、本要點所稱公布欄,指設於本府中港市政大樓之文心樓及惠中樓一樓風除室之公布欄。


四、公布欄之張貼內容為公文書且法規明定應由本府辦理公告、公示送達,或公(發)布自治法規、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者,由秘書處依各機關書面通知代為張貼於公布欄。
各機關市政宣導及其他事項,得經秘書處同意後代為張貼。


五、張貼之公告,除依各事項權責機關書面註明法定公告日數並依其註明日數辦理公告外,公告日數以各機關書面通知日起算至第七日止,秘書處並得視公布欄使用情形及業務需要彈性調整公告日數。


六、張貼之公告,由各權責機關逕依需要派員拍照存證。


七、張貼之公告,屆滿張貼日數之次日,由秘書處逕予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