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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公布欄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秘文字第1090082371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秘書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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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各類法定公告事項及公文書之張貼,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
三、本要點所稱公布欄,指設於本府臺灣大道市政大樓之文心樓及惠中樓
    一樓風除室之公布欄。
四、公布欄之張貼內容為公文書且法規明定應以本府或本府一級機關(以
    下簡稱各機關)名義製發之公告,或公(發)布自治法規、解釋性規定
    與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者,由秘書處依各機關書面通知代為張貼於公
    布欄。
    各機關市政宣導及其他事項,得經秘書處同意後代為張貼。
五、張貼之公告,除依各機關書面註明法定公告日數並依其註明日數辦理
    公告外,公告日數以各機關書面通知日起算至第七日止,秘書處並得
    視公布欄使用情形及業務需要彈性調整公告日數。
六、張貼之公告,由各機關逕依需要派員拍照存證。
七、張貼之公告,屆滿張貼日數之次日,由秘書處逕予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