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全體市民心理健康之基本人權,
促進其心理健康及提升幸福感,強化政策訂定、行政推動及網絡連結
,特設臺中市政府心理健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強化心理健康促進之基礎建設。
(二)協調與整合跨局處之心理健康資源與網絡。
(三)精進心理健康政策之執行成效。
(四)精神疾病和自殺防治研究計畫及精神照護機構設立之諮詢事項。
(五)病人就醫權益保障及權益受損申訴案件之協調及審查事項。
(六)其他有關心理健康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三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
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市長指定副市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市
長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局長。
(二)本府教育局局長。
(三)本府農業局局長。
(四)本府新聞局局長。
(五)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六)本府警察局局長。
(七)本府消防局局長。
(八)本府社會局局長。
(九)本府勞工局局長。
(十)本府文化局局長。
(十一)本府人事處處長。
(十二)本府衛生局局長。
(十三)心理健康、公共衛生、精神醫療、法律或社會公正人士等相關
專家學者共計九至十三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本府人員兼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委員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補聘(派)委員之
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連署或主任委員認
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副主
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委員會會議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人員列席;對於諮詢相關事
項,並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機關、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
六、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或所屬機關人員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
能親自出席時,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七、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綜理會務。
本委員會得設工作小組,並設幹事若干人,由本府各相關單位指派一
人兼任,辦理本委員會之幕僚業務。
八、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各相關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