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因公出國人員提交具參考價值之公
務出國報告,並避免審查作業流於形式,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之審查作業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每年
辦理一次。
三、本計畫適用於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所提交之考察(含參訪、觀摩)
、進修、研究及實習(含訓練)等四類出國報告。
四、本計畫審查作業實施方式如下:
(一) 由研考會就各機關上年度考察(含參訪、觀摩)、進修、研究及實
習(含訓練)等四類出國報告書之百分之三十,提送審查。其中出
國計畫主辦機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出國報告總件數三件以下者
抽查一件,三件以上者按百分之三十比例抽查之,審查委員由研
考會聘請本府二至三位技監、參事或參議擔任,並以評核成績加
總後計算平均分數為審查成績。
(二) 審查重點及評分權重如下:
1.出國目的是否達成,占百分之二十。
2.行程內容是否充實,占百分之二十。
3.心得是否豐碩,占百分之二十。
4.建議事項是否具體可行及專責人員是否確實列管追蹤,占百分之
四十。
五、依本計畫審查之結果,依下列規定獎懲:
(一) 審查結果總成績逾九十分者,主辦機關應予出國人員獎勵:
1、單一主辦機關提交出國報告者,主要撰稿人員嘉獎二次一人,次
要撰稿人員嘉獎一次一人。
2、兩個以上機關共同署名提交出國報告者,由主辦機關簽報,主要
撰稿人員嘉獎二次一人,次要撰稿人員嘉獎一次一人。
(二) 審查結果總成績未達七十分,主辦機關應通知出國人員檢討改進
並予以懲處:
1、單一主辦機關提交出國報告者,主要撰稿人員申誡二次一人,次
要撰稿人員申誡一次一人。
2、兩個以上機關共同署名提交出國報告者,由主辦機關簽報,主要
撰稿人員申誡二次一人,次要撰稿人員申誡一次一人。
六、本計畫所需經費由研考會於相關經費項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