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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出國報告審查作業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研展字第109006259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研究發展考核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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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因公出國人員提交具參考價值之公
    務出國報告,並避免審查作業流於形式,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之審查作業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每年
    辦理一次。

三、本計畫適用於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所提交之考察(含參訪、觀摩)
    、進修、研究及實習(含訓練)等四類出國報告。

四、本計畫審查作業實施方式如下:
    (一)由研考會就各機關上年度考察(含參訪、觀摩)、進修、研究及實
        習(含訓練)等四類出國報告書之百分之三十,提送審查。其中出
        國計畫主辦機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出國報告總件數三件以下者
        抽查一件,三件以上者按百分之三十比例抽查之,審查委員由研
        考會聘請本府二至三位技監、參事或參議擔任,並以評核成績加
        總後計算平均分數為審查成績。
    (二)審查重點及評分權重如下:
        1、出國目的是否達成,占百分之二十。
        2、行程內容是否充實,占百分之二十。
        3、心得是否豐碩,占百分之二十。
        4、建議事項是否具體可行及專責人員是否確實列管追蹤出國報
           告,占百分之四十。

五、依本計畫審查之結果,依下列規定獎懲:
   (一) 審查結果總成績逾九十分者,主辦機關應予出國人員獎勵:
     1、單一主辦機關提交出國報告者,主要撰稿人員嘉獎二次一人,次
        要撰稿人員嘉獎一次一人。
     2、兩個以上機關共同署名提交出國報告者,由主辦機關簽報,主要
        撰稿人員嘉獎二次一人,次要撰稿人員嘉獎一次一人。
   (二) 審查結果總成績未達七十分,主辦機關應通知出國人員檢討改進
        並予以懲處:
     1、單一主辦機關提交出國報告者,主要撰稿人員申誡二次一人,次
        要撰稿人員申誡一次一人。
     2、兩個以上機關共同署名提交出國報告者,由主辦機關簽報,主要
        撰稿人員申誡二次一人,次要撰稿人員申誡一次一人。

六、本計畫所需經費由研考會於相關經費項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