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規定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二條訂定之。
二、本規定適用於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高中部(以下
簡稱學校)。
三、連續代課、代理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為長期代課、代理教師,未達三
個月者為短期代課、代理教師。
代理教師應專任,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兼職。
四、長期代課、代理教師之公開甄選作業,應依照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
教師聘任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五、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及聘約,由學校在不違反有關法令原則
下依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但出缺職務之代理教師聘期,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以不超過該學年度為原則。
六、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期內,如兼任、代課及代理原因消失,學
校得視需要終止聘約,不受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
一條規定程序之限制,但應於聘約中事先約定。
七、學校聘任校外現職軍公教人員擔任兼任或代課教師,應經現職服務單
位同意,並檢附同意書。
八、兼任、代課教師每週兼任、代課時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兼任不
超過九節、代課不超過六節、兼任復代課併計不超過十二節為原則。
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核准者不在此限。
兼任、代課時數,日夜及校內、外應合併計算。
本校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在本校兼任、代課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九、整學期兼任、代課之教師,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四
週,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給鐘點費;非整學期兼任、代課之教師
,依實際兼任、代課節數發給鐘點費。
十、本校現職教師及代理教師,應以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
授課節數計算發給鐘點費;其節數包括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
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但教師請假期間之鐘點
費應發給實際授課者;擔任畢業班教師於畢業班學生離校後之超時授
課節數,於次週起不得繼續支給。
十一、長期代理教師核敘薪給,按月核支。第一個月於到職日起三十日內
核支,其後各月於當月月初發給。
長期代理教師具有代理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證者,具有職前
年資或取得較高學歷者,得比照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提(改)敘薪級
。
短期代理教師、長期代課教師、短期代課教師核敘薪給及鐘點費支
給,於代理代課事實發生之次月十五日前發給。但情況特殊者,得
於代理代課事實發生之次月月底前發給。
代理教師敘薪標準表如附表。
十二、短期代理教師待遇按實際代理日數核支(不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
其計算方式如下:(本薪+加給)÷當月實際天數=日薪。
十三、兼任、代課及短期代理教師,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務者
,應事先經學校同意調整授課時間或由學校另遴人員代課、代理,
其鐘點費由代授教師支領。
十四、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其給假比照行政院與所
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但慰勞假之規定不適
用。
十五、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儲金提撥
,由學校(總務處或相關人員)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六、學校聘任代課代理教師,應於聘約註明代課代理之性質;離職或服
務證明文件,除應做相同之註記外,並應加註服務成績是否優良及
是否曾經公開甄選進用。
兼任、代課、代理教師之聘用,由教務處主辦,人事單位協辦(就
兼代課人員資格、差假時數加以核對),並依照中小學兼任代課及
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本規定審核,經校長同意聘任後造具名冊。
十七、學校聘任退休教師擔任兼任、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須以
學校特殊科目、師資缺少及特殊情況之聘用為限。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或其他規
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八、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