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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八條訂
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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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適用於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高中部(以下
簡稱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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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連續代課、代理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為長期代課、代理教師,未達三
個月者為短期代課、代理教師。
代理教師應專任,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兼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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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長期代課、代理教師之公開甄選作業,應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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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及聘約,由學校在不違反有關法令原則
下依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但出缺職務之代理教師聘期,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以不超過該學年度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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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期內,如兼任、代課及代理原因消失,學
校得視需要終止聘約,不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
任辦法第六條至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程序之限制,但應於聘約中事
先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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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聘任校外現職軍公教人員擔任兼任或代課教師,應經現職服務單
位同意,並檢附同意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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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兼任、代課教師每週兼任、代課時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兼任不
超過九節、代課不超過六節、兼任復代課併計不超過十二節為原則。
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核准者不在此限。
兼任、代課時數,日夜及校內、外應合併計算。
本校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在本校兼任、代課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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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整學期兼任、代課之教師,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四
週,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給鐘點費;非整學期兼任、代課之教師
,依實際兼任、代課節數發給鐘點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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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校現職教師及代理教師,應以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
授課節數計算發給鐘點費;其節數包括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
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但教師請假期間之鐘點
費應發給實際授課者;擔任畢業班教師於畢業班學生離校後之超時授
課節數,於次週起不得繼續支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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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長期代理教師核敘薪給,按月核支。第一個月於到職日起三十日內
核支,其後各月於當月月初發給。
長期代理教師具有代理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證者,具有職前
年資或取得較高學歷者,得比照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提(改)敘薪級
。
短期代理教師、長期代課教師、短期代課教師核敘薪給及鐘點費支
給,於代理代課事實發生之次月十五日前發給。但情況特殊者,得
於代理代課事實發生之次月月底前發給。
代理教師敘薪標準表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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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短期代理教師待遇按實際代理日數核支(不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
其計算方式如下:(本薪+加給)÷當月實際天數=日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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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兼任、代課及短期代理教師,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務者
,應事先經學校同意調整授課時間或由學校另遴人員代課、代理,
其鐘點費由代授教師支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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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其給假比照行政院與所
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但慰勞假之規定不適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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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儲金提撥
,由學校(總務處或相關人員)依有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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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學校聘任代課代理教師,應於聘約註明代課代理之性質;離職或服
務證明文件,除應做相同之註記外,並應加註服務成績是否優良及
是否曾經公開甄選進用。
兼任、代課、代理教師之聘用,由教務處主辦,人事單位協辦(就
兼代課人員資格、差假時數加以核對),並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本規定審核,經校長同意聘任後造
具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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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