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標準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於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四條 學校各領域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附表一。
前項教師擔任二種以上課程教學時,各該課程每週基本教學節
數相同者,按各該課程教學節數合併計算;基本教學節數不同者,
依各該課程教學節數比例折算後併計之。
兼任導師應擔任綜合活動課程每週一節之班會或班級活動教學
,並併入第一項兼任導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計算。其餘綜合活動
課程核實計支鐘點費或演講費。但該課程屬全學期教學者,得併入
教師基本教學節數。
第五條 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附表二。
第六條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定設立之科學班,其班主任之每週基
本教學節數為八節。
學校專任教師或兼任導師擔任學科教學研究委員會召集人、各
類藝術才能班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班召集人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
分別按第四條第一項專任教師或兼任導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減二
節。
附設國民中學部之學校如延請教師擔任經常性協助校務工作教
師,其減授節數依臺中市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第七點第
一項規定辦理,並計入各校減授總節數。
第七條 學校應按教師登記或檢定之科目及其專長,排定教學課程。
學校就不易聘任合格教師之實習課程、選修課程及稀有科目(
含綜合活動指導教師)聘任之兼任教師,其每週教學節數,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以六節為限。
第八條 學校輔導處(室)主任及專任輔導教師專職學生輔導工作,無
須擔任課程教學。但因課程需求而擔任教學時,其每週基本教學節
數,輔導處(室)主任準用附表二處(室)主任規定;專任輔導教
師準用教學組長規定。
進修部專任輔導教師擔任課程教學者,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準
用進修部教學組長規定。
第九條 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由學校軍訓教官(包括軍訓主任教官、軍訓
教官兼任生活輔導組長及一般軍訓教官)擔任教學者,該課程每週
總教學節數,由一般軍訓教官平均分配,分配後每人達每週基本教
學節數,仍有賸餘節數時,由軍訓教官兼任生活輔導組長或軍訓主
任教官分別依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優先擔任,再有賸餘節數時,由
軍訓教官分別擔任。
學校軍訓教官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軍訓主任教官準用附表二
處(室)主任規定;軍訓教官兼任生活輔導組長準用附表二生活輔
導組長規定;一般軍訓教官為十節。
第十條 學校教師之每週教學節數,應達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規定。
但輔導處(室)主任、專任輔導教師及軍訓教官於校內可擔任之課
程教學節數不足時,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學校教師、軍訓教官排定之每週教學節數,超過其每週基本
教學節數者,為其超時教學節數;超時教學節數,以平均分散於
每日為原則,並註記於課表。
學校依本標準規定排課核算後,如有超時教學節數,得於學
校人事費項下核實支給超時教學鐘點費。
前項鐘點費支給方式,依行政院核定之支給原則及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依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聘任之合聘教師,其每週基本
教學節數,按該教師於各合聘學校教學之課程種類及擔任之職稱
類別,依本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依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聘任之編制內專任
教師,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按該教師於學校教學之課程種類及
擔任之職稱類別,依本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