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本標準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
|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於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
|
第四條 學校各領域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
如附表一。
前項教師擔任二種以上課程教學時,各該課程每週基本教學節
數相同者,按各該課程教學節數合併計算;基本教學節數不同
者,依各該課程教學節數比例折算後併計之。
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其擔任團體活動課程之班級活動教學節
數,應併入第一項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計
算。其餘團體活動課程核實計支鐘點費或演講費。但該課程屬
全學期教學者,得併入教師基本教學節數。 |
|
第五條 學校應依課程綱要規定,訂定課程計畫,報教育局備查。
前項課程計畫所定跨領域或跨科目課程採協同教學方式者,其
教師教學節數之計算方式,按其協同教學節數採計,規定如下
:
一、全學期全部節數均採協同教學:教學節數一節,採計為前
條第一項每週教學節數一節。
二、全學期部分節數採協同教學:不採計為前條第一項每週教
學節數;依實際教學節數,支給鐘點費。 |
|
第六條 教師依課程計畫所定彈性學習時間,擔任充實、增廣或補強性
教學課程授課者,其教學節數比照前條第二項規定。
教師依課程計畫所定彈性學習時間,擔任學生自主學習授課或
指導,或擔任選手培訓或學校特色活動指導者,依實際指導節
數,支給鐘點費。 |
|
第七條 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附表二。 |
|
第八條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定設立之科學班,其班主任之每週基
本教學節數為七節。 |
|
第九條 學校專任教師或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擔任學科教學研究委員會
召集人、各類藝術才能班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班召集人之每週
基本教學節數,分別按第四條第一項專任教師或兼任導師之專
任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減二節。
學校專任教師或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個人全學期協助辦理學校
行政業務,或兼任實驗(習)場所管理人員,經行政會議、課
程發展委員會或校務會議決議後,得再減授其每週基本教學節
數;其因情況特殊,組長得再酌減一至二節,每校以六人為限
。
學校依前二項之每週得減授總節數上限如附表三;附設國民中
學部學校前項之每週得減授總節數上限如臺中市國民中學教師
授課節數編排要點之臺中市國民中學經常性協助校務工作教師
減授節數表。
教師兼任課程諮詢教師或其召集人,或承辦政府機關(構)委
任、委託、補助或指示學校辦理之事項者,學校得依有關法令
規定,減授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其減授節數,不納入第二項
每週減授總節數計算。 |
|
第十條 學校應按教師登記或檢定之科目及其專長,排定教學課程。
學校就不易聘任合格教師之實習課程、選修課程及稀有科目(
含綜合活動指導教師)聘任之兼任教師,其每週教學節數,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九節為限。 |
|
第十一條 學校輔導處(室)主任及專任輔導教師專職學生輔導工作,無
須擔任課程教學。但依學生輔導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教授
輔導相關課程者,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輔導處(室)主任準
用附表二處(室)主任規定;日間部專任輔導教師準用日間部
教學組長規定。
進修部專任輔導教師擔任課程教學者,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準
用進修部組長規定。
前二項規定,於臺中市政府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準用之
。 |
|
第十二條 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由學校軍訓教官(包括軍訓主任教官、軍
訓教官兼任生活輔導組長及一般軍訓教官)擔任教學者,該
課程每週總教學節數,由一般軍訓教官平均分配;分配後每
人達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仍有賸餘節數時,由軍訓教官兼任
生活輔導組長或軍訓主任教官分別依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優
先擔任,再有賸餘節數時,由全部軍訓教官分別擔任教學。
學校軍訓教官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軍訓主任教官準用附表
二日間部一級單位主管規定;軍訓教官兼任生活輔導組長準
用附表二生活輔導組長規定;一般軍訓教官為十節。 |
|
第十三條 學校教師之每週教學節數,應達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規定
。但輔導處(室)主任、專任輔導教師或軍訓教官,於校內
可擔任之課程教學節數不足時,不在此限。 |
|
第十四條 學校教師、軍訓教官排定之每週教學節數,超過其每週基本
教學節數者,為其超時教學節數;超時教學節數,以平均分
散於每日為原則,並註記於課表。
學校依本標準規定排課核算後,如有超時教學節數,得於學
校人事費項下核實支給超時教學鐘點費。
前項鐘點費支給方式,依行政院核定之支給原則及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
|
第十五條 依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聘任之合聘教師,其每週基本
教學節數,按該教師於各合聘學校教學之課程種類及擔任之
職稱類別,依本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依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聘任之編制內專任
教師,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按該教師於學校教學之課程種
類及擔任之職稱類別,依本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
|
第十六條 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代理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準用本標準
之規定。 |
|
第十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第五
條及第六條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第四條附表一之各
群、科、學程之實習科目,包括專題製作(專題實作)相關
規定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零
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