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前段規
定事項,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臺中市或臺中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於災
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得劃定一定區域範圍,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
命其離去。
三、本作業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一)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防救災機關(單位):指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
作業要點第六點之防救災機關(單位)。
(二)執行機關(單位):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三海巡隊、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中部地區機動海巡隊、內政部警
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
處、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雪霸
警察隊、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太魯閣警察隊、臺中市
風景區管理所。
四、作業流程:(詳如附件第四點)
五、地震、重大火災、爆炸及海嘯災害應變中心準用本作業規定。
六、本作業規定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